索引号: 000014349640000/2025-00070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责任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5-09-02
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9-18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25〕24号
有效性: 有效
>宁政办发〔2025〕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为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效,推动行政复议工作高质量发展,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一、组成人员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以及常设委员、专家委员组成。
主任由自治区主席担任,常务副主任由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联系行政复议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司法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常设委员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应急管理厅、审计厅、市场监管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专家委员约30名,由相关专家、学者担任。
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常设委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然继任,不再另行文。专家委员的选聘、解聘、续聘按相关规则另行办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司法厅。主任由自治区司法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司法厅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副厅长担任。自治区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市场监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四个领域案件专业委员会,以及行政复议应诉、行政复议调解专门工作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制定或者修改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度,审议行政复议年度工作任务和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研究部署行政复议专项工作和行政复议具体工作中的共性问题,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以及其他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承办的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起草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文件,负责行政复议机构与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委员之间的日常联系沟通,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的选聘、解聘、续聘工作,负责各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承办行政复议委员会各类会议,定期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