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4-00189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4-11-21

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1-26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24〕49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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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4〕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48号)精神,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7〕40号)要求,科学界定、合理划分自治区与市县(含宁东管委会和红寺堡区,不含其他市辖区,下同)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与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动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一)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将制定实施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知识产权领域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开展全区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制定实施市县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开展市县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知识产权授权确权

将自治区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国内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作品的登记,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将市县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国内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作品的登记,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知识产权运用促进

将自治区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和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自治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登记、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向国外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登记,自治区专利奖励,自治区结合全区产业发展开展的专利导航,支持自治区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地理标志保护、示范试点创建、品牌培育等专项工作,自治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自治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确认,承办全区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自治区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备案,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和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市县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地理标志保护、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应用促进专项工作,市县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市县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备案,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知识产权保护

将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自治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自治区知识产权执法,自治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技术出口中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对外转让审查,自治区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推进,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知识产权执法、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推进,未列入中央、自治区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的知识产权专项保护行动、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工作,列为自治区和市县共同事权,由自治区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市县财政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统筹安排。

(五)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将自治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在全区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自治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自治区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在本地区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市县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市县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六)知识产权涉外工作

将自治区组织的与外国地方政府和地方组织开展的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组织的与外国地方政府和地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七)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事项

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普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学科、学院、学位建设等事项,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自治区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市县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将自治区组织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将市县组织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知识产权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组织实施

各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各项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强化监管监督,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及时下达资金,确保支出责任落实到位,着力提高知识产权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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