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4-00012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3-11-29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1-03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23〕58号

有效性: 有效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3〕5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宁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刻领会,加强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负总责。粮食进口商、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和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海关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落实监督责任,保障质量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进口粮食配额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进口转基因粮食安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工作;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检测,督促粮食经营者做好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海关负责进口粮食检疫监管,督促辖区内进口商、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并做好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及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海关等部门每年要联合开展监督检查或植物疫情风险排查,对发现的问题或风险点及时进行有效整改。

二、强化备案管理,严格运输环节监管

进口粮食要严格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要求,调往指定企业加工、储备,严禁调运至未获得海关备案资质的粮食加工(储备)企业,不得作为种用,未经有效除害或加工处理,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进口粮食调运运输过程要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装运粮食的车辆、车箱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而且密闭性能良好,避免运输途中发生撒漏、疫情扩散和偷盗等情况。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要主动落实相关责任,接受海关、粮食和储备部门的监管进口商、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要提前向指运地海关机构申报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及卸货日期,途中确需更换运输工具的,应事前申报,并联系所在地海关机构实施监管。

三、严守安全底线,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督促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落实疫情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成立防疫工作小组,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制度,包括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疫情防控制度、防止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应急制度等,完善进口粮食接卸、运输、入库、出库、仓储、加工、下脚料处理、疫情监测与防除等全过程的安全风险防控管理措施和台账,并有效组织实施,做好质量追溯和安全防控等记录,确保全流程可追溯、可检查、可考核,把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落到实处。

四、保护生态安全,组织开展疫情监测

海关应当在进口粮食接卸车站、加工厂及储备库周边地区、运输沿线等易洒落地段,制定监测计划,开展杂草等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与调查,发现检疫性杂草的,指导企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应落实植物疫情风险防控相关制度,并定期对周边开展疫情监测,对发现的外来有害杂草和自生苗进行有效铲除。

五、强化联合惩戒,促进信息互通共享

海关根据口岸检疫、外来有害生物监测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与进口粮食相关的重要安全风险信息;农业农村部门监测发现的非法转基因生物、外来有害生物,经追溯可能与进口粮食有关的,应及时向海关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经追溯可能与进口粮食有关的,应及时向海关通报;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协助监督审核储备粮拍卖企业、流向企业是否具有海关备案资质。对发现非法销售进口粮食或未按要求对进口粮食进行加工处理等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行为的,应多部门开展联合处置、惩戒,形成监管合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