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2-0057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2-09-01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9-06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22〕63号
有效性: 有效
>宁政办发〔2022〕6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58号),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大稳就业保民生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在投资规模大、受益面广、带动效应强、吸纳当地群众就业多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尤其是通过组织当地群众特别是农民工、脱贫人口、低收入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困难群体参与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增收,推动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在八大领域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在谋划实施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时,要把握好通过实施以工代赈推动工程项目建设与促进群众就业增收的关系,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符合进度要求和扩大有效投资的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充分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尽可能多地帮助当地特别是县域内群众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
(一)交通领域:主要包括高速铁路、普速铁路、城际和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机场,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等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水利领域:主要包括水库建设、大中型灌区新建和配套改造、河流防洪治理等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能源领域:主要包括电力、油气管道、可再生能源等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农业农村领域: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现代农业产业园等产业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新型城镇领域:主要包括城市更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排水防涝、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保障性住房、县城补短板强弱项、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六)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包括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旅游服务基础设施等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七)生态环境领域:主要包括造林绿化、沙化土地治理、退化草原治理、水土流失、河湖和湿地保护修复、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水生态修复、工业园区环境综合整治等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林草局、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八)灾后恢复领域: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恢复和加固、生产条件恢复、生活环境恢复等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在重点环节把握以工代赈政策要求
(一)建立以工代赈指导目录和重点项目清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积极跟踪对接国家有关部委,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各领域重点工程项目中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指导目录,结合自治区各类规划,研究建立自治区各领域重点工程项目以工代赈指导目录和自治区以工代赈年度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县(区)要根据自治区建立的指导目录和项目清单,结合当地群众务工需求,建立以工代赈年度重点工程项目清单。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要在2022年启动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围绕适合人工作业、劳动密集型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率先组织实施一批以工代赈项目,相关推进结果及时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乡村振兴局、林草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群众务工组织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以县域为主组织动员当地群众参与的原则,根据确定的实施以工代赈重点工程项目清单,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明确实施以工代赈建设任务、用工环节的劳务需求和项目所在县域内可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时间及劳动技能需求,向相关县级人民政府主动对接用工计划。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与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和劳动力状况摸底调查,动员当地农村劳动力、城镇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群体等积极参与务工,要优先吸纳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项目建设单位要协调项目施工单位做好以工代赈务工人员合同签订、台账登记、日常考勤等实名制管理工作。鼓励各市、县(区)通过劳务中介组织、劳务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组织群众务工,提高群众劳务输转的组织化、规范化程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乡村振兴局、林草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务工人员精准培训。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指导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劳动力就业意愿和重点工程项目用工需要,统筹整合资金资源,系统开展技能培训,填写培训台账(见附件1)。采取“培训+上岗”方式,利用项目施工场地、机械设备等,联合项目施工单位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操作培训,做到参与务工群众培训全覆盖。采取“培训+学校”方式,联合职业技术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开展机械设备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升群众就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水平。采取“培训+项目”方式,依托实施的以工代赈项目,现场开展劳动技能培训,为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培养熟练劳动力。(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规范务工人员劳务报酬发放。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比例达到30%以上的规定,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重点工程项目中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在项目设计阶段合理确定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发放规模,尽量扩充以工代赈就业岗位,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发放数额。利用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方向)实施的以工代赈项目,发放劳务报酬占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比例在原规定15%以上的基础上,尽可能提高。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建立统一规范的务工台账和劳务报酬发放台账(见附件2、附件3),经务工人员签字确认后,将劳务报酬通过银行卡发放至本人,并将劳务报酬发放台账送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乡村振兴局、林草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严格规范以工代赈项目实施管理
(一)强化项目前期工作要求。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等要件中,要体现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在社会效益评价部分充分体现带动当地群众就业增收、技能提升等预期成效。初步设计报告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要设立专门章节,明确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用工环节、用工数量及工种和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及标准,进一步细化实化实施以工代赈的具体建设任务、用工环节和可向当地提供的就业岗位。项目审批部门要对实施以工代赈相关内容严格审核把关,在项目批复文件中对项目吸纳当地群众务工就业和发放劳务报酬提出明确要求。
(二)强化项目建设环节各方责任。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督促指导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认真实施以工代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认真落实根治欠薪专项行动要求,加强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的检查。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建设环节实施以工代赈的主体责任,在工程招标、签订合同时要明确以工代赈要求,协调项目施工单位落实吸纳群众务工就业和劳务报酬发放的责任义务。项目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以工代赈务工人员的日常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坚决杜绝劳务报酬发放过程中拖欠克扣、弄虚作假等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项目监理单位要把项目施工单位对群众务工的管理和劳务报酬发放等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管力度。
(三)强化项目全周期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项目前期工作会商机制,严格审查项目的前期要件和用工需求、劳务报酬测算可行性等内容,从源头上提高项目质量。要联合相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加强重点工程项目以工代赈实施情况全过程监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项目竣工验收单位要加强以工代赈项目的验收工作,通过电话访问、入户访谈、实地检查等方式组织开展评价(见附件4),全面掌握群众务工组织方案、用工合同(协议)所列群众务工条款、技能培训方案等落实情况,重点核查群众就业技能培训、务工、劳务报酬发放等台账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决算的重要参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乡村振兴局、林草局等部门参加的自治区以工代赈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力量配备,加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施工单位的沟通衔接,完善细化措施,抓好以工代赈务工人员调查摸底、组织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监管等具体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扩大以工代赈投资规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争取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在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中,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资金实施以工代赈。自治区财政厅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方向),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按规定切块下达,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指导县(市、区)安排一定规模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全区不少于5000万元),支持在农村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农村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发放劳务报酬占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5%。
(三)加强评价激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主动衔接国家以工代赈工作成效评价安排,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各市、县(区)以工代赈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评价,评价工作要突出务工增收、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等作用发挥和项目建设成效。要强化评价结果的运用,对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表扬激励,并在以工代赈资金安排时给予倾斜支持。
(四)加强政策宣传。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要加强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牵头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项目现场会,积极宣传推广各市、县(区)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的经验做法,讲好以工代赈促进群众就地就近就业、提高劳动致富技能、增加群众收入创造幸福生活的鲜活故事,营造大力实施以工代赈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XX项目以工代赈XX年XX月当地群众就业技能培训台账(参考模板)
2.XX项目以工代赈XX年XX月当地群众务工台账(参考模板)
3.XX项目以工代赈XX年XX月当地群众劳务报酬发放台账(参考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