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2-00287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2-05-17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5-23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22〕31号
有效性: 有效
>宁政办发〔2022〕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68号)有关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3号),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4月30日。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资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19〕13号),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12号),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6月1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