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2-0027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2-04-27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5-09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22〕28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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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22〕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效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按需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到“十四五”末,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

银川市、固原市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城市(地区)。其他市、县(区)结合发展规划、现有住房保障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需求,科学开展论证,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因地制宜发展;确需新建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暂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要延续现有住房保障政策,做好城镇户籍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公租房保障,对低保、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宁东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基础制度

(一)明确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对符合条件的多子女、多代共同居住的家庭,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按照“租户可承担、企业可持续”的原则,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责任单位:宁东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坚持供需匹配。坚持需求导向,因城施策、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确保供需平衡、职住平衡。全面摸清本地保障性租赁住房供需情况,从实际出发,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有效增加供给。科学确定“十四五”建设目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宁东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引导多方参与。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广泛听取当地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各类主体的意见诉求,支持专业化规模化房屋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宁东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落实主体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体系,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全过程监督。对现有各类租赁住房支持政策进行梳理,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套取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宁东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政策支持

(一)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1.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宁东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经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宁东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经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支持工业集聚强、产业工人多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等产业园区统筹企业需求,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采取产业园区管委会建设、企业自行建设,或与企业联合建设、与地域相近的城市共同建设运营管理等方式。涉及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调整的,按程序调整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宁东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宁东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5.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宁东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简化审批程序。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审机制,明确项目审批操作指引,对申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相关部门依据项目认定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环保、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利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可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宁东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争取资金补助。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使用、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市、县(区)可统筹利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等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宁东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降低税费负担。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宁东管委会、宁夏税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金融支持。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引导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

3.支持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改造、运营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

四、监督管理

(一)规范建设管理。对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相关支持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提供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对于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各地要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宁东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运营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加强对项目的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日常运营等方面管理。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分别制定准入退出具体条件、小户型面积标准以及低租金标准,落实租金备案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等特定行业、特定对象整体出租的,用人单位要配合项目投资主体做好申请、配租、租金收缴、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宁东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推进信用管理。各地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涵盖投资主体、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用人单位、承租对象等多主体的诚信档案,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宁东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压实各方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列为“十四五”期间的重要工作,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落实好各项政策规定。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协同服务属地政府做好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指导各地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建设、出租、运营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委要做好项目立项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争取和监管等工作;财政厅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统筹自治区财政支持政策,加强资金使用监管,配合税务部门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自然资源厅要指导各地做好规划审批、用地供应、产权登记等工作;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要指导各地做好金融支持和监管等工作;电力、供水、供气、供暖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策衔接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宁东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市场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经营管理主体要落实一人一档、登记备案管理要求。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和合同登记备案,落实对已享受优惠政策项目的备案管理。加大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宁东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做好政策衔接。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加强对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的监测评价,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进行监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纳入自治区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对真抓实干、成效突出的实施激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税务局、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等部门(单位)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强化业务指导、调研督促。各地要广泛开展宣传,调动各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宁东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图读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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