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1-0018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8-05-21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5-28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8〕60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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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8〕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精神,加快构建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耕地保护新格局,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划、建、管、补、护”长效机制,全面落实特殊保护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总体要求

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有力保障,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应有之义、应有之举、应尽之责。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在全国开展了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印发了《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1号)。各地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以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为目标,巩固划定成果,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监管水平,逐步构建形成保护有力、建设有效、管理有序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格局,为实现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坚实资源保障。

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必须坚持保护优先、从严管控、补建结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乡村振兴、生态系统保护相统筹;强化用途管制,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和引导,建立健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制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落实质量兴农战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建立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保障永久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各级政府作用,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主体责任,健全管控性、建设性和激励性保护机制,完善监管考核制度,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权责统一。

二、严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红线

(一)严格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建设、灾毁等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或依法认定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要求,通过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深度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坚持“保护优先、布局优化、优进劣出、提升质量”的工作原则和“制定方案、调查摸底、核实举证、论证审核、复核质检”的工作程序,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要求,在原县域范围内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

(二)统筹“三线”规划衔接。生态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要充分衔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工作及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要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位于国家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经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农牧等主管部门联合论证确定后,可逐步退出,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规定原则上在该县域内补划。

三、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一)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要求。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初步论证。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开展补划,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相应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是坡度小于25度的耕地,原则上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补划的数量、质量不低于占用或减少的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或减少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经实地踏勘论证确实难以在城市周边补划的,按照空间由近及远、质量由高到低的要求进行补划。

(二)认真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论证。占用或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组织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的实地踏勘和初步论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地踏勘复核论证并出具复核意见。踏勘论证应对建设占用、生态建设或灾毁等占用或减少的永久基本农田和拟补划耕地的基本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核实空间位置、数量、质量、地类等信息,建设占用的,要对选址选线方案比选和节约集约用地等情况提出意见。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必须坚持农地农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大规模植树造林、建设绿色通道、农田林网等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行为;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设施;对利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要合理引导,不得对耕作层造成破坏。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直接服务于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粮食晾晒、粮食烘干、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等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前提下,经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且土地复垦方案符合有关规定,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可在规定时间内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不超过2年,到期后必须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及时复垦并恢复原状,经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到期后未按土地复垦方案复垦并恢复原状的,按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处理。

(四)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到户。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相关工作。对已划定或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要设立保护宣传牌、保护碑、界桩等标志,集中连片的永久基本农田要在主要交通沿线、城镇周边和村庄周边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保护标识,原有标志牌和保护碑已破损的,要进行维修和翻新,新设立的标识牌和保护碑要符合自治区颁布的标准和规范。要健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保护责任书签订等,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田块和农户。永久基本农田要全部上图入库,及时更新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信息。

四、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建设

(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对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具有良好农田基础设施、具备调整补充为永久基本农田条件的耕地集中分布区域,作为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各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在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零星分散耕地的整合归并、提质改造等工作,整治后形成的集中连片、质量提升的耕地,经验收评估合格后,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建成高标准农田的,优先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用于补充占用或减少的永久基本农田。各市、县(区)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的1%。

(二)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各地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2016—2020年)》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要求,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土地整治工程技术创新和应用,逐步将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有效稳定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布局,提升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推行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剥离的表土优先用于本县域新增耕地、劣质地或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的土壤改良,拓宽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性保护途径。

五、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机制

(一)完善考核机制。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情况与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耕地质量提升项目资金等挂钩。对永久基本农田全天候监测、保护情况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公开通报,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所在市、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

(二)完善补偿机制。各市、县(区)要积极探索实行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统筹其他方面资金,设立耕地保护专项资金,对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自治区财政从中央下达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中统筹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对各市、县(区)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补助。

(三)完善动态监管机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已纳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作为土地审批、卫片执法、土地督察的重要依据。要进一步建立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机制,结合土地督察、全天候遥感监测、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等,对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实现永久基本农田全面动态管理。

各市、县(区)要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要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破坏或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要及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六、加强组织领导

划好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是地方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各市、县(区)、宁夏农垦集团公司要结合实际情况,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确保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全面落实。要加强督促检查,层层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止,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上下联动,全面贯彻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落实好共同责任,不断推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取得新成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2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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