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1-00142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1-05-07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发布时间: 2021-05-10

发文字号: 宁政办函〔2021〕22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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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

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宁政办函〔2021〕22号

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建立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宁司发〔2021〕20号)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由自治区司法厅牵头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0〕21号)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责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重大问题,安排部署实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厅、信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等15个单位组成,自治区司法厅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设总召集1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设召集人2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司法厅,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司法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总召集人或由其委托的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或由其委托的相关负责人主持。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研究解决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要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推动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附件: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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