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0-0049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0-11-27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暨“两个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2-09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20〕48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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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暨“两个清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0〕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宁夏回族自治区“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指导目录清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所有事项的动态管理。

动态管理包括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更新调整、审核发布、监督检查等情形。

第三条  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行政权力事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共服务事项是指由政府各部门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行政权力事项之外办理的授益性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政务服务的机构;所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是指具体承担政务服务事项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 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将其行使的各项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含主项、子项、业务办理项)、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行使层级、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流程等要素,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

中央驻宁单位设在地方的具有政务服务事项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将适合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的事项纳入本级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第七条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相关工作:

(一)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依据工作职责,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机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政务服务工作。

(二)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负责本机构政务服务事项的动态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本级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的,应报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改办)审核,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各市、县(区)政务服务事项的动态调整,由本级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改办)提出调整意见,报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改办)审核,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九条  政务服务事项调整包括政务服务事项的增加、取消或下放、修改三种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予以增加:

(一)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需增加政务服务事项的;

(二)《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新增加的政务服务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政务服务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

(四)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职能调整,需增加政务服务事项的;

(五)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予以取消或下放:

(一)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废止,导致原政务服务事项无设定依据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政务服务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取消或下放的;

(四)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职能调整,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不再实施的;

(五)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由下级或基层实施更便捷高效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予以修改

(一)政务服务事项(含主项、子项、业务办理项)合并或分设的;

(二)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含主项、子项、业务办理项)、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行使层级、受理条件、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等关键要素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因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职能调整,相应变更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修改的情形。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自政务服务事项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调整工作,并提交事项调整的相关依据、印证材料等。同时,对提出调整的政务服务事项内容和依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改办),应当在接到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申请后按时限要求完成审核工作。对按程序调整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在宁夏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同步调整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及实施清单。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事项调整应当在宁夏政务服务平台、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网站进行同源同步发布。除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基本实现“应进必进”,并同步在宁夏政务服务网、“我的宁夏”政务移动端提供线上服务。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公布后,公众要求对公布内容予以说明和解释的,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说明和解释。

第十七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调整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政务服务实施机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视情况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上册)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下册)



宁夏回族自治区“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指导目录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指导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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