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0-00419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0-09-29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自治区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0-09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20〕38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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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

自治区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0〕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自治区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929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部署,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以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为原则,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广大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路长制运行高效,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不断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为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1.加强自治区级统筹和政策引导。制定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事权和责任清单,强化自治区相关部门政策引导,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指导、监督,拟订有关农村公路管养政策,加强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自治区财政厅筹集自治区级养护补助资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扶贫办等部门通过制定实施相关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扶贫办)

2.强化地级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发挥好承上启下作用,负责落实自治区相关要求,完善市级支持政策,筹集市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加强地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支持和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各地级市人民政府)

3.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统筹谋划,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负责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体制保障、政策保障和资金保障;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体系,明确相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的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履职尽责。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经费支出责任,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配备管理养护专业人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发挥乡村两级作用和农民群众积极性。乡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要根据农村公路等级、数量和任务轻重等实际情况,建立乡村道路专职管理员制度。乡村道路专职管理员在各级路长和路长办公室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乡、村道的日常路况巡查、隐患排查、信息上报,参与管养单位监督考核、管理。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和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开展村道管理养护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积极引导、激发农民群众爱路护路热情,对爱路护路积极性高、群众参与度深、管理养护效果好的建制村,鼓励给予“爱路村”荣誉称号。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交由村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1.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完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政策,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普通公路养护的支持力度。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不得低于改革基期年(2009年)公路养路费收入占“六费”(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收入的比例,其中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80%且不得用于公路新建。自2022年起,该项资金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继续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自治区级补助资金与切块到市县部分之和)占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的比例不得低于15%。(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农村公路养护属于地级市、县级财政事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资金补助。2021年起,自治区、地级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其中:自治区补助比例为最低标准的20%,地级市投入比例不低于最低标准的20%,县级投入比例不低于最低标准的60%,实际高于上述比例的不得再降低。自治区、地级市、县三级公共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结合农村公路里程、养护成本变化、市县自有财力等因素原则上每三至五年调整一次。提高农村公路信息化和养护机械化程度,地级市、县两级财政每年要有计划地安排一定财政资金更新添置养护机具和进行信息化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要建立市、县(区)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与相关投资挂钩。全区各级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全区各级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地方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它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统筹使用),并将公共资金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并将监督结果上报乡级人民政府。全区各级审计部门要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审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一般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鼓励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促进农村公路与地方经济、社会、生态、文明融合发展。支持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广告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经营权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扶贫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银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1.全面建立农村公路“路长制”。各县(市、区)要全面建立农村公路总路长、县级路长、乡级路长、村级路长的路长管理体系。总路长由县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级路长、乡级路长、村级路长,分别由县级负责同志、乡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村党支部或村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路长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工作。县乡村三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落实上级路长相关工作部署。(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因地制宜、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修复性等专业性工程,逐步通过市场化运作交由专业化队伍承担;日常保养、绿化等非专业养护项目,可通过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方式,吸引沿线群众参与,积极为建档立卡贫困群众提供就业机会。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交由第三方公司实施,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引导符合市场属性的事业单位转制为现代企业,通过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鼓励将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严格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应急等部门人员参与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加强运营期农村公路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设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等工作挂钩。(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应急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强化法规政策和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村公路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一步健全农村公路政策法规和制度。完善路政管理体系,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逐步形成县乡村三级联动、专业执法与日常管护紧密配合的保障机制。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管理养护人员工作水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自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市、县(区)可根据需要,在农村公路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在农村公路重要节点可依法依规设置固定超限站点或治超非现场执法设施。县级人民政府应统筹美丽乡村、旅游乡村建设,实施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农村公路沿线洁化、绿化、美化,促进农村公路与生态环境自然和谐。坚持经济实用、绿色环保理念,全面开展“美丽公路”建设工作,力争实现乡乡有美丽农村路。(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项先行工程,加强部署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深入分析本地农村公路发展实际,健全协同联动机制,在2020年底前研究制定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要明确改革任务落地的时间表和工作要求,细化举措标准、责任主体、考核激励等内容,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快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围绕路长制、创新养护生产模式、信息化管理、美丽农村路、资金保障、创新投融资机制、信息评价机制、目标考核等主题,广泛开展试点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和督查,并遴选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试点项目进行全区推广,成熟一批,推广一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工作。

(三)强化政府督导考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纳入重点改革事项,加强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干部绩效、财政补助资金等挂钩。要在自治区统一领导下建立改革进展情况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每年12月31日前要向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报备改革进展和落实情况。

(四)加大改革宣传力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改革主要工作,大力宣传改革的新进展、新成效,准确解读改革政策举措,积极宣传改革中的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为改革工作营造浓厚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71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加强“四好农村路”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总结提出、亲自推动实践的一项民心工程、民生工程,是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邮政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19〕9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全区“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总要求,坚持“增优质供给、促提档升级、助服务提升”的方针,突出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目标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突出农村公路制度完善和政策创新,加快农村公路发展从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交通强国建设,为服务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坚实的农村交通运输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推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行业指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夯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不断增强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坚持改革创新,破解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保障,有效推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坚持绿色发展,实现路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统筹推进,促进农村公路与产业融合发展。坚持融合发展,推进城乡统筹、资源共享、客货兼顾、多方融合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农村交通运输发展特征和需求差异,分类指导、精准施策。

(三)目标任务。

到2022年,农村路网结构明显优化,技术状况和安全通行能力明显提升,养护管理全面加强,路产路权得到有效保护,路域环境优美整洁,逐步提高城乡客运一体化水平。基本建成城乡一体化交通运输网络,形成“公路大家建、建好大家管、管好大家用”的良好格局。

到2025年,“四好农村路”全面进入高质量发展轨道,基本建成布局合理、连接城乡、安全畅通、服务优质、绿色生态的农村公路网络,实现具备条件的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农村交通条件和出行环境得到根本改善,现代农村物流体系基本完善,运输服务品质明显提升,农村公路发展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建管养运长效机制全面建立,治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服务乡村振兴和现代经济体系建设作用充分发挥。

到2035年,城乡公路交通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体系完备、治理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全面建立,农村公路全面实现品质高、网络畅、服务优、路域美,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现代经济体系作用更加充分,有效支撑基本建成交通强国目标。

到2050年,农村交通更加安全便捷、智能高效、绿色低碳,充分满足广大群众对美好出行的需要,保障乡村全面振兴,助力全面建成交通强国。

二、工作重点

(一)强化规划引领。县级人民政府要科学编制“四好农村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范畴。同时根据我区省道网布局规划,科学编制县级农村公路路网布局规划,确保农村公路网结构科学、规模合理、衔接顺畅,统筹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含村庄规划)、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等有效衔接,规划内容应当包含资金筹措情况。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规划,逐年推进实施。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指导做好县级“四好农村路”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做好“四好农村路”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的指导和备案管理工作。

(二)加快提档升级。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推进窄路加宽、县乡道改造、贫困地区旅游路资源路产业路修建、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等工作。鼓励与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的机耕道合理衔接、科学过渡。加强农村公路安保设施建设和危桥改造力度,提升农村公路安全保障能力。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联合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对农村公路安保设施建设进行全面验收,地级市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验收抽查工作。

到2022年,全区农村公路等级路率为100%,基本完成县、乡道和通行客车线路村道的安全隐患治理,确保农村客运线路上的危桥发现一座、改造一座。到2025年,全区农村公路路网结构明显优化,三级及以上技术等级公路占比明显提升,新改建农村公路一次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三)提升建设品质。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以优质耐久、安全舒适、经济环保、社会认可为目标,打造品质工程。提升工程设计水平,因地制宜确定建设标准。鼓励整合旧路资源,推动资源循环利用,鼓励推行标准化施工。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建设市场监管,健全自治区、地级市、县三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制,保障质量监督检测能力和条件,加强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确保建设质量安全。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构建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七公开”制度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2025年,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耐久性、抗灾能力得到显著增强,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进一步增强。

(四)完善管理体制。大力提升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建立完善“自治区、地级市统筹和指导监督,县级负责,乡村齐抓,社会参与”的农村公路管理体系。自治区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应急厅、扶贫办、供销社、宁夏邮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本行业涉及“四好农村路”工作的统筹指导、政策支持,对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发挥好承上启下作用,完善支持政策,加强指导、监督和考核,不断提高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和水平。

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县级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乡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等级、数量和任务轻重等实际情况,建立乡村道路专职管理员制度,乡村道路专职管理员在各级路长和路长办公室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乡、村道的日常路况巡查、隐患排查、信息上报,参与管养单位监督考核、管理。加强制度建设、资金保障、监督指导,落实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和建制村村道管理议事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秩序管控,县、乡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沿路居民出行安全的宣传教育,强化居民安全意识,营造出行安全环境。县级公安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路面管控,依法查纠酒驾、非法载人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防范道路交通事故。

到2022年,全区农村公路“路长制”全面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全面建立,县、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落实率达到100%,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支出纳入政府预算安排的比例达到100%,爱路护路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制定率达到100%。

(五)强化执法监督管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体系,深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建立健全县级综合执法队伍,完善农村公路保护设施,在农村公路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建立农村公路治超站点,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及其他各类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及公路设施等行为。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自治区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美丽乡村建设,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具备条件的农村公路全部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绿化全覆盖,全面清理路域范围内的杂物和非公路标志,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交通环境。

到2022年,农村公路法规规章制度基本健全,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

(六)全面加强养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养护工作制度,建立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考核评价机制,在县(市、区)检测评定农村公路路况的基础上,自治区每年抽检一定比例的农村公路,将检测评定结果作为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考核评分的主要依据,将各县(市、区)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与自治区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挂钩,奖优罚劣。加强预防性养护工作,防止出现“油返砂”“畅返不畅”,提升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化水平,逐步构建农村公路智能化管理系统平台。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县为主体、行业指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养护工作机制,逐步建立以技术状况为依据的养护资金预算申请机制和决策机制,逐步实现养护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落实“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加强乡级人民政府管养能力建设,明确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乡村道养护工作。

到2022年,全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比例达到100%,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不低于5%;到2025年,优良中等路率达80%以上。

(七)全力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一步推进农村客运转型升级发展,提升城乡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分步实施交通运输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农村客运发展长效机制,落实农村客运线路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制度,并建立农村运输安全运营协调监管机制,保障运营安全。加快“两客”智能监管平台建设,逐步覆盖农村客运车辆,提升农村客运安全管理水平。在城镇化水平较高地区推进农村客运公交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镇村公交。

到2025年,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所有县(市、区)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达AAAA级以上(含)水平。

(八)发展农村现代物流。推进县、乡、村三级物流网络节点和信息系统建设,打造“互联网+农村物流”工程,鼓励多站合一、资源共享。探索利用农村客运车辆运转、村民委员会代收代投等方式解决邮件、快件“最后一百米”难题,全面提升农村物流网络覆盖率和综合服务能力。

到2022年,通过邮政、快递渠道基本实现建制村电商配送服务全覆盖。到2025年,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基本建成。

(九)加强示范创建。按照“好中选好、优中选优”和“经验突出、可推广、可复制”的原则,持续组织开展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活动。对于获评国家级示范县的,在国家奖补的基础上,自治区再配套补助1000万元,地级市再配套补助不得低于500万元并足额落实到位。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及危桥改造工程等,并在农村公路自治区级(建设和养护)补助方面给予倾斜。对不履行政府承诺,示范引领不突出,工作开展不力或出现重大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示范县,建议由原命名单位取消示范资格。

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积极开展“美丽农村路”建设,对确定为自治区“美丽农村路”的农村公路,在执行已有养护资金补助基础上,进行专项奖补支持,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村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专项用于“美丽农村路”的日常养护,周期为3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应急厅、扶贫办、供销社、宁夏邮政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四好农村路”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日常协调、部门衔接工作,承担规划指导、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办法制定、工程质量监督以及年度考评职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并将“四好农村路”建设纳入“三农”工作统筹谋划,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创造性,抓好相关工作。县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总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责任制,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履职尽责。

(二)加强资金保障,强化资金监管。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分级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农村公路资金筹措机制,建立与物价增长、公路里程和财政收入增加等因素相适应的养护管理资金投入增长机制。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属于地级市、县级财政事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不低于20%的资金补助。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公路建管养运资金的支持力度。县级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加大筹资力度,整合涉农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发展。发挥好“一事一议”在农村公路发展中的作用,鼓励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以及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广告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经营权等多种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发展。

市县公共财政预算资金足额投入农村公路工作,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严格执行“专款、专账、专用”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区各级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审计部门应加强农村公路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的审计。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和监督。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资金使用情况对社会公开,村委会应将村道资金使用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考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定相关办法和标准,逐步完善规章制度。健全自治区、地级市、县、乡四级农村公路工作巡查制度,重点对责任落实、质量安全、工作进度、资金到位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地级市、县级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运营市场监管,加强对农村公路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评价,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等工作挂钩。

推动将“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纳入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市、县(区)的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挂钩,并进行专项奖励。对工作推进情况好的,分川区、山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对前三名给予500万、300万、100万专项奖励,奖励资金继续用于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不得用于弥补办公经费不足和发放职工奖金、福利等。对工作推进情况差的,实行约谈、责令整改、扣减补贴等措施,充分发挥激励考核“指挥棒”效应。


政策解读:《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自治区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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