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9-0004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9-02-26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2-27
发文字号: 宁政办明电发〔2019〕10号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的通知
宁政办明电发〔2019〕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40号)精神,现就2018年度消防工作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2019年3月4日至3月7日。
二、考核对象
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广电局。
三、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等部门参与。考核分两组进行:第一组考核银川市、石嘴山市、宁东管委会,组长由自治区应急厅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宁夏消防总队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从自治区教育厅、商务厅、应急厅、宁夏消防总队抽调。第二组考核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组长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宁夏消防总队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从自治区民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宁夏消防总队抽调。区直有关部门考核由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四、考核方法
对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主要采取实地检查和查阅台账资料的方式进行考核,对照考核细则逐项量化评分;对区直有关部门主要采取核查资料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束后,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地、各部门自评和实地考核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并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同时抄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考核准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谋划,统筹安排,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区直有关部门于2019年3月1日(星期五)前,将2018年消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涉及考核项目相关资料送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查。请参加考核部门将考核组组长及成员名单于2019年2月28日(星期四)前,报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杨万平,联系电话:0951-5057060、13519515299。
(二)严格开展自查自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自治区2018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细则》,逐级开展检查考核和自查自评,查漏补缺,确保在考核前落实到位。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于2018年3月1日(星期五)前将自查报告和自评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科学组织市县考核。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自治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有关要求,科学组织、认真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县(市、区)消防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在考核中要着力推动解决制约本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