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8-92979
主题分类: 卫生、人口计生、体育、妇女儿童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8-12-14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2-17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8〕128号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8〕1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动实施健康宁夏建设,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现就自治区与市、县(含宁东管委会和红寺堡区,不含其他市辖区,下同)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安排部署,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政府间财政关系要求,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支持实施健康宁夏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通过改革,形成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加大政府卫生投入,大力支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完善生育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支持力度,推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完善财政投入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
(二)坚持遵循规律,适度强化省级权责。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度强化自治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属于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由自治区统一制定基础标准或提出原则要求。
(三)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聚焦当前划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医疗卫生领域全覆盖,提高划分体系的完整性;深入分析各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性质和特点,提高划分体系的科学性;合理确定自治区与市县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提高划分体系的规范性;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在保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进行改革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
三、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分别划分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自治区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中央、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中央财政按照80%的比例予以补助,剩余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其中,自治区对山区市县按照80%的比例予以补助,对川区市县按照60%的比例予以补助。自治区根据中央统一要求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上划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除1、2表述的项目外,其余涉及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的内容统一作为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其中,由自治区统一实施并具有全区性或跨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作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市县也可根据自身实际开展具有地方区域性的公共卫生服务,作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17部自治区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2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医疗保障方面。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明确为中央、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中央财政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助,剩余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其中,自治区对山区市县按照90%的比例予以补助,对川区市县按照60%的比例予以补助。
2.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自治区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市县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
(三)计划生育方面。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含计划生育“少生快富”扩面工程)补助3个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明确为中央与自治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及80%的比例予以补助,剩余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负担。自治区实施的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独生子女户、纯女户提前实施奖励扶助政策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少生快富工程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并根据国家统一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原计划生育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自治区根据中央统一要求制定计划生育扶助保障补助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
(四)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同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自治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县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市县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县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自治区财政事权任务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自治区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对市县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自治区和市县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明确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分配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市县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自治区设立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引导和激励市县开展相关工作。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自治区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对市县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明确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市县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基本建设支出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市县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市县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明确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事项由自治区制定基础标准,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市县政府可以在确保自治区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在自治区基础标准之上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对于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自治区基础标准的事项,由自治区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市县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县政府制定出台本地区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市县标准高于自治区基础标准的,或市县人民政府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自治区与市县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改革涉及的自治区与市县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配套措施
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着重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政府与个人分担比例,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等,协调推进医疗卫生领域的相关改革。
(二)强化支出责任落实。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自治区财政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设区市要参照本实施方案,推进与市辖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并适度加强市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避免过多增加辖区政府支出压力。
(三)修订完善规章制度。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和国家相关部委的统一要求,修订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和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并在今后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时,体现医疗卫生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内容,同时,加强对市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保障支出责任落实。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