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6-00602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乡村振兴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1-24

发文字号: 宁政办明电发〔2016〕95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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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明电发〔2016〕95号

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和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国资委、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8部门《关于组织开展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2362号)精神,推动资源开发成果更多惠及贫困人口,促进共享发展,逐步建立贫困地区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制度,推动我区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编制省级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要求,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相关部门,抓紧编制宁夏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提出总体思路、项目遴选条件、主要任务、进度安排、支持政策、组织实施等内容。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国资委、扶贫办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和国家试点工作内容,提出试点工作涉及的行业工作思路、重点任务、操作办法,于20161215日前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作为编制省级试点实施方案的支撑内容。省级试点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二、抓紧遴选试点项目

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水电矿产资源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情况,按照国家试点方案要求,抓紧开展入股意愿摸底调查、提出试点项目入股资产范围,做好与项目实施主体、村集体等利益相关方的对接,在征得各方同意的前提下,提出1个试点备选项目及试点工作思路,于20161220日前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牧厅、国资委、林业厅、扶贫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对备选项目进行初审,优选1-2个试点项目,由试点项目所在市、县(区)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试点项目入股资产范围、股权受益主体、股权设置、收益分配制度、股权管理和风险防控等内容。试点工作方案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评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试点项目一经确定,不得更换,试点工作必须开展。

三、积极研究政策支持方向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资委、扶贫办等部门要围绕加大试点项目支持力度,提出土地预审、降低试点区域矿业企业用地成本、适当延长矿区和尾矿库等依法占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股权设置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作为工作方案的支撑内容,增强试点工作的可操作性,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四、建立联系协调机制

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学习吃透国家试点方案精神和工作要求,明确具体承办部门(处室)和责任人,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配合协调,明确工作职责。我区此项工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国资委、扶贫办组织开展。

各相关市、县(区)负责项目遴选、入股意愿摸底调查、征地补偿工作方案制定、风险防控以及试点项目确定以后的具体实施工作。

请各相关市、县(区)、自治区有关部门将牵头部门(处室)名称和联络人姓名、电话,于20161128日前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聂斌 电话:0951-50169245013667(传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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