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3-40506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乡村振兴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我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6-26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3〕85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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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我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8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统计,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我区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分别上涨7.3%、6.6%、7.5%和5.5%,已连续4个月超过5%。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85号)的规定,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时间

从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对全区城乡低收入群体实行4个月的临时物价补贴。

二、补贴对象

联动机制补助对象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联动机制启动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2012年12月份为基数,我区临时物价补贴人数为590236人。其中,城乡低保对象552677人(其中城市177422人,农村375255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3916人;重点优抚对象12774人(其中城市3329人,农村9445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10869人。在上述人员中,需财政安排补贴的人数为579367人,失业保险金安排补助的人数为10869人。

三、补贴标准

补助对象每人每月补贴额为:当月全区城乡居民因物价上涨多支出的人均基本生活费用部分。补贴标准: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70元、城市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月70元、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每人每月7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40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月40元、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月40元。

四、资金来源

临时物价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安排。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联动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按现行自治区对市县城乡低保资金的补助比例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临时物价补贴资金总额需11742.48万元。其中: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需自治区财政安排8572.56万元,市县配套2865.58万元;需失业保险基金支付304.34万元。

五、补贴发放

(一)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临时物价补贴的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补发前4个月的补贴额;后续月份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超过5%,则按月发放补贴额。

(二)当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回落到5%以内,即中止机制运行。

(三)临时物价补贴由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直接发放到低保账户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卡通”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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