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5-64214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乡村振兴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4-28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5〕33号
有效性:
>宁政发〔2015〕33号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3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3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符合有关规定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或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满5年或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批准退出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符合有关规定安排退出现役的。
二、安置对象
(一)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象。
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并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1.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时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部队一次性退役金的;
2.服现役满12年以上(含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时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部队一次性退役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1.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退出现役时选择复员的满12年以上(含12年)士官;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
3.入伍材料(入伍批准书、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士兵登记表)缺项的;
4.非高校在校大学生跨省(区)异地入伍的。
(二)政府安排工作对象。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1.服现役满10年或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持非农安置证)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三、接收安置时间
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证件、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到各市、县(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转业士官从2015年4月20日开始,持自治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接收转业士官报到通知书》到各市、县(区)民政部门报到,时间截至2015年5月20日。因个人原因无正当理由超过30日未报到的,不再予以安置。
全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接收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各项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扎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要切实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各市、县(区)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将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各地安置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搭建扶持自谋职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信息服务平台,采取网络推荐、召开专场招聘洽谈会等多种形式,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二)要扎实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坚持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工程,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要按照“城乡一体、自愿报名、免费培训、强化技能、属地为主、统筹安排”的基本原则,实行“订单式培训、技能型就业”的模式,鼓励有资质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提供实训实习条件,鼓励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综合素质和专项技能,增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竞争力,确保有教育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参训率达到100%、合格率达到90%以上、就业率达到80%以上。
(三)要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区直部门(单位),要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带头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采取公开竞争的办法,择优招录。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
对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的四类退役士兵,由各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以前入伍、符合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条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父母有工作单位的,继续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原则安排就业;父母工作单位是企业的,企业可以通过安排上岗或有偿转移方式安置退役士兵,采取有偿转移安置的,要按当地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发给退役士兵有偿转移金,政府不再安排工作;父母或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安置地市、县(区)人民政府采取自谋职业或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统一调配安置。
中央驻宁单位和区直部门(单位)的安置计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下达。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在接收安置上不得以不符合本单位用人标准为由拒绝接收,严禁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介绍信开出后2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上岗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四)要及时足额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贯彻落实新〈兵役法〉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12〕14号)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筹资渠道、分担比例等进行了明确,各市、县(区)要按照文件规定要求,将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并于2015年“八一”建军节前夕足额发放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选择复学的退役士兵,其经济补助由入伍批准地给予发放。
(五)要及时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相关政策。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置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及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服役年限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已接收的退役士兵,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辞退。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关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其服役年限应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妥善安排其复学,并享受继续完成学业的相关待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退出现役后选择复职复工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五、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工作顺利推进。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能享受相应安置待遇;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市、县(区),取消双拥模范城(县)评选资格。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和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通过责令整改、经济处罚等惩处措施予以纠正,必要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