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3-40488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及住房补贴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7-05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3〕86号
有效性:
>宁政办发〔2013〕8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及住房补贴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5日
关于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住房保障及住房补贴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全区实行住房补贴指导性意见》(宁政办发〔2000〕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及住房补贴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住房保障问题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房改的有关政策和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妥善予以保障。安置地政府应当将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问题纳入工作范围,具体按照安置地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由就业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办理公积金缴存相关手续。
二、关于住房补贴问题
(一)发放条件。已经建立住房补贴制度的市、县(市),应当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纳入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尚未建立住房补贴制度的市、县(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暂不享受住房补贴待遇,待安置地具备条件建立住房补贴制度后,将其纳入补贴范围。
(二)发放范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房改成本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承租了军队周转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住房补贴。
(三)发放标准、资金来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承担。
(四)发放时间。安置地政府建立住房补贴制度后批准转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批准转业的次年1月1日起发放住房补贴;安置地政府建立住房补贴制度前批准转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地建立住房补贴制度后,按照制度确定的住房补贴发放时间发放。
(五)发放程序。安置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测算住房补贴,将住房补贴相关材料报同级房改部门;房改部门经审核后将相关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将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年度拨付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给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的住房补贴制度对住房补贴发放程序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监督管理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是整个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和住房补贴相关问题对于促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健康发展,切实保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部门协调配合长效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认真做好摸底调查和统计事项,配合住房保障城乡建设(房改)部门做好相关事项的审核工作;尚未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及住房补贴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做好统计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工作动态,耐心细致地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解释工作,取得理解和支持。财政部门应当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发放,并将发放情况及时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纪行为,切实保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及住房补贴落实到位。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央驻宁各单位,宁夏军区。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自治区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