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6-00570
主题分类: 卫生、人口计生、体育、妇女儿童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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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1-14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6〕187号
有效性:
>宁政办发〔2016〕18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五届运动会
竞赛规程总则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全面检阅我区体育事业发展成就,展示全区各族人民精神风貌,推动我区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举办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五届运动会。
一、主办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
自治区体育局
吴忠市人民政府
三、协办单位
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总工会
银川市人民政府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固原市人民政府
中卫市人民政府
四、时间地点
2018年8月在吴忠市举行。
五、竞赛组别与项目设置
(一)青少年组(14项)。
田径、射击、武术、举重、摔跤、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跆拳道、中国象棋、围棋。
(二)成年组(17项)。
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门球、台球、毽球、游泳、钓鱼、中国象棋、围棋、桥牌、健美操、第九套广播体操、体育舞蹈。
(三)高校组(10项)。
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中国象棋、围棋、桥牌、健美操、第九套广播体操。
六、参加单位
(一)青少年组以地级市、县(区)为单位组团(队)参赛;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可单独组织足球队、篮球队参赛;各地级市组成代表团机构,负责所辖各县(市、区)的参赛组织工作。
(二)成年组以各地级市、厅局、行业体协、企事业单位组团(队)参赛(在中国象棋、围棋、台球、网球、健美操、体育舞蹈6个项目中,允许青少年以个人名义报名参赛,只计名次,不计分)。
(三)高校组以自治区所属各高校组团(队)参赛。
七、运动员资格
(一)青少年组。
1.运动员参赛年龄规定。青少年各项目(甲组)参赛年龄限制在18岁以下(200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乙组)参赛年龄限制在15岁以下(200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射击项目(甲组)参赛年龄限制在19岁以下(199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运动员必须是2015年6月30日前具有宁夏正式户籍,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身体健康的适龄运动员。
3.运动员须持有自治区体育局核发的注册参赛证和宁夏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自愿签署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承诺书。
4.运动员须参加过自治区体育局(或与自治区教育厅联合)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内举办的全区青少年锦标赛。
5.宁夏体育运动学校和宁夏体育运动训练管理中心运动员,符合青少年参赛年龄规定者,可代表原输送市、县(区)参赛,由原输送市、县(区)负责组织注册、报名参赛。
6.运动员坚持首次注册原则,所代表的单位以首次注册单位为准。凡连续两年不能代表原首次注册单位参加全区以上正式比赛的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重新注册。因移民政策随家搬迁的运动员和招生政策容许在全区范围内招收的相关体校、中学的体育特长生,可给予变更注册,允许代表新单位参赛,并实行双向计分。
7.运动员交流规定。
(1)允许运动员在其所属地级市范围内进行交流。
(2)运动员交流协议须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代表单位的法人代表以及运动员本人三方共同签订。交流协议必须在自治区体育局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并报自治区体育局备案。运动员交流期限为自签订交流协议之日起至2018年自治区第十五届运动会结束终止。
(3)运动员交流截至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8.凡运动员代表资格归属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未确定者,不得报名参赛。
(二)成年组。
1.运动员必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持有宁夏正式户籍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身体健康者。报名时须将健康证明一并报大会竞赛部备查。
2.运动员年龄须在18周岁以上(2000年1月1日以前出生)。
3.运动员代表资格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单位在报名前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则按以下原则处理:
(1)在本单位报名参赛的情况下,优先代表本单位参赛。
(2)在本单位不参赛的情况下,由参赛运动员本人决定代表单位。
(三)高校组。
1.运动员必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持有我区高校学生正式学籍卡和我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身体健康者。报名时须将健康证明一并报大会竞赛部备查。
2.外国籍运动员必须具有我区高校学生学籍卡和本国护照。参赛时须将持有的我区高校学生学籍卡和本国护照一并报大会竞赛部备查。
3.高校组以自治区所属各高校组团(队)参赛,不允许参与成年组和青少年组的比赛。参赛运动员不分年龄组别、不作年龄限制。
八、运动员资格审查
由自治区第十五届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经查实有违反规定者,除取消运动员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团体或集体项目则取消全队成绩)外,还将依据本届运动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责任书有关规定,对运动员及相关单位进行处罚。
九、参加办法
(一)青少年组。
1.各代表团参赛的运动员(队)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2.每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加一个项目的比赛。
3.参加青少年组比赛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成年组的比赛。
4.各地级市代表团可报团长1名、副团长2名、工作人员2名;各县(市、区)代表团可报团长1名、副团长1名、工作人员1名。超编人员费用自理。
5.各项目领队、教练员的名额配置,按单项竞赛规程的规定执行。
6.参赛时应当缴验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注册参赛证。
7.各单位必须为参赛运动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成年组。
1.每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赛,限报2个大项。
2.凡参加3个项目以上的单位,可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工作人员数由参赛单位自定。
3.各参赛单位必须为运动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高校组。
1.各代表团参赛的运动员(队)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2.每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加一个项目的比赛。
3.高校组比赛的运动员不得参加青少年和成年组的比赛。
4.高校组代表团可报团长1名、副团长2名、工作人员2名。
5.各项目领队、教练员的名额配置,按单项竞赛规程的规定执行。
6.参赛时须缴验我区高校学生学籍卡和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护照原件。
7.各参赛单位必须为参赛运动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竞赛办法
(一)各项目竞赛办法按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二)执行国家各单项协会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
(三)各项目在决赛中须排出全部录取名次,不得出现并列(摔跤、跆拳道除外)。
(四)报名人/队数不足4人/队(含)的项目不比赛。
(五)集体项目根据报名队数的多少,确定比赛办法。
(六)每个市、县(区)参加青少年组的比赛项目不得少于6个。其中,参加宁夏体育运动训练管理中心对口项目不得少于3个。
(七)各项目仲裁委员会成员、技术代表、裁判长和裁判员由自治区体育局选调。
十一、兴奋剂检查和性别检查
(一)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性别检查根据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则进行。
十二、录取名次和计分办法
(一)青少年组。
1.各单项均录取前八名,按9、7、6、5、4、3、2、1计分;集体项目中篮球和排球按18、14、12、10、8、6、4、2计分,足球按27、21、18、15、12、9、6、3计分;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组织的足球、篮球参赛项目,只计青少年组该项目的名次。
2.报名人/队数不足8人/队(含)的项目,减2录取。
3.各县(市、区)输送运动员计牌计分相关界定和具体办法。
(1)运动员界定:自治区专业运动队现役运动员和宁夏体育运动学校在册学生。
(2)时间界定:2014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之内。
(3)项目界定:全国运动会所设项目。
(4)赛事界定:国际比赛、洲际比赛、全国比赛。
①国际比赛:里约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
②洲际比赛:仁川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总决赛。
③全国比赛:第13届全运会、锦标赛、冠军赛、大奖赛总决赛、青少年U系列锦标赛、冠军赛、联赛总决赛。
(5)计牌计分办法。
①在国际比赛中取得录取名次者,按运动员所获成绩4倍计牌计分。
②在洲际比赛中(含第13届全运会)取得录取名次者,按运动员所获成绩3倍计牌计分。
③在全国比赛中取得录取名次者,按运动员所获成绩2倍计牌计分。
(6)在符合以上规定前提下,运动员计牌计分均相应计入该运动员原输送单位所属代表团奖牌总数和总分内。
4.破纪录加牌加分办法。
(1)破自治区青少年纪录者增加1枚金牌,分值加9分;破自治区成年纪录者增加2枚金牌,分值加18分。
(2)超全国纪录者按3倍计牌计分;超世界纪录者按4倍计牌计分。
(3)1名运动员(队)在同一项比赛中无论破(超)几次自治区、全国、世界纪录者,均按最高一项破纪录分值加牌加分。
5.输送运动员计分办法。
(1)凡在本届运动会周期内向宁夏体育运动学校输送学生(与专业运动队对口项目),累计8人者给原输送单位计1枚金牌(不含大专班学生);超过4人(含4人)不足8人的计0.5枚金牌。
(2)凡在本届运动会周期内向宁夏体育运动训练管理中心输送运动员(对口项目),累计4人且成绩均达到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者,给原输送单位计1枚金牌;超过2人(含2人)不足4人的计0.5枚金牌。
(3)运动员输送单位由宁夏体育运动学校和宁夏体育运动训练管理中心确认,自治区体育局审定,每名运动员只能有1个输送单位。
(4)宁夏体育运动学校参加足球、篮球项目的运动员,可按照球队在比赛中获得的总分除以总人数后的平均分数,分别给原输送单位计分。
(5)政策移民迁移的运动员和政策招生的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前8名的,可给予双方单位各50%的计牌计分。
(二)成年组和高校组。
各竞赛项目均录取前八名,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门球、第九套广播体操)按18、14、12、10、8、6、4、2计分,参赛队不足8队(含),减2录取;其他项目前八名按9、7、6、5、4、3、2、1计分,参赛人/队数不足8人/队(含)者,减2录取。
十三、体育道德风尚奖
设“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五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包括代表团、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评选办法另定。
十四、报名和报到
(一)青少年组第一次报名截至日期为2018年3月31日(只报参加项目和人数),由各地级市统一组织所辖县(市、区)报名。
(二)成年组和高校组第一次报名截至日期为2018年3月31日(只报参加项目和人数)。
(三)第二次报名。
1.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的时间报送大会竞赛部,同时附运动员健康证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复印件,逾期不予受理。所报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无故退出者,将取消其代表团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资格。
2.各代表团成员、各项目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须交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蓝底)2寸照片2张。
十五、群先表彰
大会表彰群众体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具体评选工作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六、经费
(一)青少年组。各代表团(队)全体在编人员、工作人员在比赛期间的费用由大会负担。提前到会、推迟离会所产生的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篮球和足球在报名时须缴纳参赛保证金。
(二)成年组和高校组。各代表团及以个人名义参赛者参赛费用全部自理,报名费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选派裁判员在比赛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大会承担。
(四)裁判员酬金标准由本届运动会组织机构研究审定。
十七、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1.92米×1.28米代表团团旗2面,颜色自定,团旗除标明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他标志。
十八、组织领导
本届运动会在自治区全民健身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协调解决有关事宜和问题,吴忠市成立执委会和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体育局负责做好竞赛规程总则、单项竞赛规程的制定和各项目竞赛委员会主任、裁判长、仲裁主任的选聘、培训以及运动员注册、运动员资格、赛风赛纪、反兴奋剂审查等工作。吴忠市全面负责本届运动会的筹备和承办工作,重点做好开闭幕式方案制定、竞赛日程安排并组织实施和竞赛场地安排布置、器材购置、安装测试与运行以及后勤保障及宣传安保、食品安全等工作。
十九、其他事项
(一)比赛服装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二)为严肃赛风赛纪,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五届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监督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参赛运动员的资格审查和违纪问题的处理。
(三)本竞赛规程总则的内容和未尽事宜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