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3-40474
主题分类: 卫生、人口计生、体育、妇女儿童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残联财政厅体育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参加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11-01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3〕132号
有效性:
>宁政办发〔2013〕1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厅、体育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参加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参加
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残疾人竞技体育运动技术水平,调动广大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参加体育竞技的积极性,推动我区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加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国际残疾人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残疾人体育世界锦标赛、国际聋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国残疾人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全国残疾人体育锦标赛(聋奥会),并取得一定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代表我区或者国家参加残疾人运动会的运动员,除国家奖励外,自治区根据比赛名次,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获得前三名的,金牌奖励20万元,银牌奖励12万元,铜牌奖励6万元;
(二)代表国家参加亚洲残疾人运动会获得前三名的,金牌奖励8万元,银牌奖励4万元,铜牌奖励2万元;
(三)代表国家参加残疾人体育世界锦标赛获得前三名的,金牌奖励10万元,银牌奖励4万元,铜牌奖励2万元;
(四)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残疾人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获得前三名的,金牌奖励3万元,银牌奖励2万元,铜牌奖励1万元;
(五)代表宁夏参加全国残疾人运动会获得前三名的,金牌奖励8万元,银牌奖励4万元,铜牌奖励2万元;
(六)代表宁夏参加全国残疾人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获得前三名的,金牌奖励3万元,银牌奖励2万元,铜牌奖励1万元;
(七)代表宁夏参加全国残疾人体育锦标赛(含聋奥会)获得前三名的,金牌奖励2万元,银牌奖励1万元,铜牌奖励5000元。
在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比赛中获得团体(含接力项目、集体项目)前三名的,每名运动员分别按照前款标准的50%进行奖励。
运动员在比赛中创造新纪录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进行奖励外,世界纪录奖励5万元,亚洲纪录奖励3万元,全国纪录奖励1万元。在同一赛事、同一项目中多次破纪录的,按照一次进行奖励。
第四条 盲人运动员领跑员所领跑运动员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按照其所领跑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0%给予奖励。
第五条 运动员取得获奖名次或者破纪录的,对于其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单项奖金总额的10%进行奖励,累计不超过当届一名获奖运动员的最高奖金。
第六条 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对其推荐单位按运动员所获奖金的10%给予单位推荐奖。
第七条 在全国性残疾人运动会中被组委会评为体育道德风尚奖集体的,奖励5000元;被评为体育道德风尚奖个人的,奖励500元。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负责审核、拨付,由自治区残联会同有关单位具体实施表彰奖励。
第九条 运动员、教练员、推荐单位等单位或者个人采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名次的,所发奖金予以追回。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获奖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创新纪录,是指中国残联和国家体育总局确认的纪录。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奖励措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残联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参加各类残疾人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89号)同时废止。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央驻宁各单位,宁夏军区。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自治区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