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5-64191
主题分类: 卫生、人口计生、体育、妇女儿童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9-29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5〕130号
有效性:
>宁政办发〔2015〕130号
《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补偿(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9日
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县级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稳定医务人员队伍,促进高层次人才引进,现就深化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深化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编制管理办法,探索实施人员总量管理,赋予医院用人自主权,推进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建立起符合县级公立医院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新机制,实现县级公立医院人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二、基本原则与实施范围
(一)坚持公开、竞争、择优的选人原则。
(二)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用人导向。
(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
(四)坚持岗位管理、合同管理的管理机制。
主要范围包括:全区县级公立医院中按标准核定的全体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编制管理办法。各县(市、区)要在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县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创新县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岗位聘用、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统筹考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二)完善全员聘用制度。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相关标准,核定县级公立医院的人员总量,在县级公立医院已建立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管理的基础上,推动由身份管理向合同管理转变。各医院要把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作为县级公立医院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逐步通过规范县级公立医院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聘、辞聘等重点环节,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新机制。要畅通县级公立医院人员流通渠道,对不能完全胜任工作,年度和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服从医院安排工作的人员,按照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管理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符合县级公立医院机构性质、人员结构等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以及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要以核定的人员总量为基础设置岗位,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医院后勤服务岗位只减不增,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凡从县(市、区)外引进的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不受医院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按特设岗位进行聘用。县级公立医院要根据岗位设置情况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及具体任职条件,为岗位聘用、聘期考核和公开招聘提供依据。要进一步规范岗位聘用管理,建立编制内外人员同等岗位、同等条件下的竞聘机制,岗位聘用要向临床一线、工作量大、技术水平要求高和专业人才短缺的岗位倾斜。
(四)推行竞聘上岗制度。县级公立医院要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内部竞聘上岗暂行办法》(宁人社发〔2014〕73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聘期考核管理的指导意见》(宁人社发〔2014〕77号),大力推行竞聘上岗制度,使竞聘上岗成为县级公立医院内部人员上岗、选拔和聘用的主要方式。要以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为标准,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依据,严格条件,规范程序,择优聘用。管理岗位主要考察组织、管理、协调等能力,专业技术岗位主要考察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工勤技能岗位主要考察操作、维护技能等。通过竞聘上岗,建立“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内部用人新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要加强聘期考核管理,对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的,应优先竞聘原岗位;对能力水平与所聘岗位任职条件不匹配,不能胜任岗位职责,未完全达到考核要求的,应予以低聘或转聘到其他岗位;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聘期任务,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按聘用制度有关规定处理。低聘或转聘岗位后,应按照“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重新确定工资待遇。
(五)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各县(市、区)要严把医务人员入口关,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严格医务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空缺岗位要优先用于招聘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聘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和规定的资格条件。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县级公立医院专业和特点的统一组织招聘和自主招聘、直接考核聘用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的招聘制度,促进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六)完善医务人员评价制度。完善县级公立医院卫生人才职称评价标准,突出技能和服务质量考核,淡化论文和外语要求。县级公立医院负责内部考核,重点考核工作绩效,突出岗位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成本控制、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情况,将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建立医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和考核档案,记录医务人员基本信息、年度考核结果以及违规情况等方面,完善医师医疗服务不良记录登记制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医务人员人文素质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优化执业环境,尊重医务人员劳动,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七)落实医院独立法人地位。改革县级公立医院院长任用制度,完善选拔办法,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县级公立医院执行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等政府办医机构的决策,具有人事管理权、副职推荐权、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权、年度预算执行权等经营管理自主权。强化院长年度和聘期目标考核管理,考核结果与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建立院长问责机制,严禁将院长收入与医院的经济收入直接挂钩。执行院长聘期届满和离任审计制度。县级公立医院要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靠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县级公立医院人才培养,整体提升医务人员学历层次和业务能力。通过政策支持、荣誉授予等措施,以及适当倾斜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等办法,引进县域学科带头人。深化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工作,采取专家团队支援的方式,提高支援效果。从城市三级医院选聘一批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到县级公立医院担任院长、副院长或科主任。探索建立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定期交流轮岗的工作机制,实行统一招聘、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培养的人员管理体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深化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是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全面落实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的各项任务。
(二)各县(市、区)要把握好改革的节奏和进度,与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其他配套政策措施相互融合,统筹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和妥善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平稳进行。
(三)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监督,确保各项改革任务与现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有效衔接。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及时协调处理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安定团结。
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补偿(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县级公立医院公益性,保障县级公立医院改革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工作要求,以解决现有实际问题为导向,明确政府投入的方向和标准,落实政府办医的主体责任,加大对县级公立医院的投入,保障医院良性运行,充分体现县级公立医院的公益性;着力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全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于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方式多方共担;依据区域规划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缩小城乡、山川、县域之间差距。
二、遵循的原则
(一)科学补偿。在补偿方式上,充分考虑减轻群众看病负担、医保基金能够承受、财政可以兜底、医院发展可以持续等方面的因素,合理调整收费价格体系,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发展方式和服务模式的转变。
(二)综合补偿。在补偿途径上,全面系统的梳理医院补偿机制整体情况,做好医院补偿政策的顶层设计。调整补偿结构,对县级公立医院进行多方综合补偿,多管齐下、集中并用、统筹实施,保证改革取得实效。
(三)有效补偿。在补偿效果上,在保证县级公立医院公益性、实现社会效益的基础上,完善和落实县级公立医院投入政策,加大财政对县级公立医院的投入力度,满足医院符合职能定位的可持续发展需要。
(四)预算管理。在补偿标准上,根据医院的收支预算结合自身财力状况,确定财政定项补助标准和数额,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初期,除基本建设外,财政投入只增不减。
三、补偿的具体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精神,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补偿的内容主要包括:符合规划并经本级政府审定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农、支边公共服务等。主要由县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自治区财政依据县级财力和对公立医院的补助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中医院予以倾斜扶持。
(一)基本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6—2020年)》,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各县(市、区)依据自治区制定的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编制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原则上2020年以前全区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应达到规划要求的资源配置标准。对符合服务体系规划和资源配置标准的县级公立医院,其基本建设资金由同级政府负责筹措,地方政府可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支持,暂时无力筹措的,缺口资金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不得再由医院承担债务。未按规划要求落实政府办医责任或超规划建设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县级公立医院因基本建设已形成的债务,凡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县级发展改革、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县级政府,县级政府根据地方财力状况纳入预算,逐年化解。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
(二)设备购置。县级公立医院设备购置要纳入年度预算,所需资金在动用县级公立医院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的基础上,主要由同级财政负担。建立设备购置补助项目库制度,对医院符合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及单台(件)设备购置项目5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单台(件)设备购置项目50万元以下的由医院负责。对未编入医院年度预算的设备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购置。对符合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大型医用设备,自治区财政将根据县级公立医院设备配置水平和地方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补助。对县级公立医院因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已形成的债务,由县级政府部门统筹使用医院业务收支结余逐年化解。
(三)重点学科发展。县级财政部门要在每年定项补助中安排重点学科发展支出,并实行绩效管理,将财政补助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实现财政投入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的目的。
(四)人才培养。人才培养可纳入重点学科发展中,由县级财政部门在定项补助中统筹考虑。自治区也将通过实施县乡医务人员培训计划、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项目、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不断加强县级公立医院人才队伍建设。
(五)离退休人员经费。县级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由县级财政按规定足额补助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在自治区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政策性亏损。为确保县级公立医院正常运转,按照财政投入只增不减的原则,财政部门在原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县级公立医院如有收不抵支部分且医院事业发展基金无法消化的,所需资金纳入政策性亏损补助,由县级财政审核后予以补助。对实施取消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加成政策后,县级公立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根据其上一年度财务决算药品(不含中药饮片)进价为基数,药品加成率15%核定为政策性亏损,给予补偿。其中,70%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参保个人按医保政策规定予以补偿;10%通过县级公立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进行弥补;20%通过财政定项补助进行弥补,由县级财政具体安排落实并纳入预算。
(七)公共卫生等其他补助。县级财政统筹中央、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重点对县级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救灾、对口支援、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给予专项补助。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公立医院实际情况,安排信息化建设等其他项目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财务管理
县级公立医院要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系,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运行效率,降低医疗成本,保持医院的公益性。
(一)强化项目预算管理。县级公立医院要依据医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科学编制收支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批复。县级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批复后的预算,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因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按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在批复预算时要明确项目预算数额,包括工资总额、管理费用比例、维修改造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等。对建成时间较短的县级公立医院,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政府给予必要经费保障。
(二)准确核定成本费用。县级公立医院应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为调动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服务的积极性,其薪酬可与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的挂号费、诊查费、护理费、床位费、手术治疗费等关联,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财政部门要按照县级公立医院近3年的管理费用实际发生情况,合理确定管理费用率,原则上不得超过15%。
(三)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医院收支结余包括业务收支结余、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余和科教项目收支结余。
业务收支结余。县级公立医院业务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扣除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后,结转至结余分配,为正数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用基金,转入事业基金。业务收支结余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发展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分配,事业发展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县级公立医院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安排使用。对于事业发展基金滚存较多的医院,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
财政项目补助和科教项目收支结余。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财政部门在安排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建设等项目资金时,要统筹考虑县级公立医院收支结余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医院动用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余时,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报批程序,未按规定报批的,不得擅自使用。
(四)加强财务人员管理。县级公立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须持证上岗。根据《医院财务制度》和《总会计师条例》,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设置总会计师,由熟悉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的会计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没有合适人选的,可由财政部门委派。
(五)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县级公立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应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以确保财务收支状况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为财政部门审核医院收支预算、加强结余管理、合理确定政府财政投入提供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将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作为改善民生、解决当地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点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强力推进实施。要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按照财政投入只增不减的原则,不断加大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财政补助占医院总收入的比例达到25%以上。
(二)协同推进,共同补偿。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要破除部门间的“壁垒”, 加强沟通协作,协同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全面落实补偿政政策,充分发挥医保支付和调整服务价格的导向作用,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切实消除过度医疗,激发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督查,规范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监督管理,严禁通过不合理手段加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县级公立医院要按照医疗服务管理和医院财务制度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强化成本核算和支出管控,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通过内部增效挖潜、降低内部成本费用,消化取消药品加成后的部分减收,切实承担起公益性机构应尽的社会责任。
(四)强化考核,以奖代补。自治区建立督促检查、考核问责机制,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县(市、区)政府进行严格考核,确保各项综合改革落实到位。自治区财政将统筹安排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根据各县(市、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情况,通过以奖代补和转移支付方式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内容统筹使用。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取消药品加成补偿政策等与此不符的相关政策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