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6-00568

主题分类: 卫生、人口计生、体育、妇女儿童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1-11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6〕5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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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

  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激励我区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团结协作、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各类运动会上争创佳绩、勇攀高峰,为国家和我区争光添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竞技项目:参加奥运会、冬季奥运会、青年奥运会、

  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世界杯分站赛、世界青(少)年锦标赛;亚运会、亚洲冬季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亚洲冠军赛、亚洲青(少)年锦标赛、亚洲青(少)年杯总决赛、亚洲杯分站赛、亚洲青(少)年杯分站赛;全运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含全国武术大会)、全国大奖赛(总决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青(少)年冠军赛、全国青(少)年大奖赛的自治区运动员(含交流)、教练员(含团队成员:领队、副教练、体能教练、科研、医务、管理人员等)和输送单位及启蒙教练员。

  (二)大众项目:参加世界体育大会、世界武术大会;东亚运动会、亚太运动会;全国智力运动会、全国青少年阳光体育大会、全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运动会、全国青少年户外活动营地运动会、全国青少年夏(冬)令营运动会、全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运动会、全国各类体育协会运动会的运动员和教练员。

  (三)民族项目:参加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单位、人员。

  (四)残疾人项目:参加国际残疾人奥运会、国际残疾人特殊奥运会、国际残疾人聋奥会、世界残疾人锦标赛、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亚洲残疾人锦标赛、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国残疾人特殊奥运会、全国残疾人聋奥会、全国残疾人锦标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单位、人员。

  第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应当发扬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为提高我区运动技术水平做出更大贡献,其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的表现全面评定。

  

  第二章 竞技项目运动员教练员入围决赛资格奖励

  

  第四条 奥运会(含冬季奥运会)、亚运会(含亚洲冬季运动会)、全运会(含全国冬季运动会)设置入围决赛资格奖项,其他运动会一律不设入围决赛资格奖项。

  第五条 取得奥运会、冬季奥运会决赛资格的运动员、教练员(含集体团体项目),每人分别奖励2万元。

  第六条 取得亚运会、亚洲冬季运动会决赛资格的运动员、教练员(含集体团体项目),每人分别奖励1万元。

  第七条 取得全运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决赛资格的运动员、教练员(含集体团体项目),每人分别奖励0.3万元。

  第八条 助理教练员和集体项目上场比赛的非主力队员按上述奖励标准的50%计奖。

  

  第三章 竞技项目运动员奖励

  

  第九条 运动员成绩奖。

   (一)在奥运会(含冬季奥运会)上,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3万元、12万元、11万元、10万元。

  (二)在青年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上,获得奥运会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7万元、6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获得非奥运会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8万元、6万元、4万元、1.5万元、1.3万元、1.2万元、1.1万元、1万元。

  (三)在世界杯分站赛、世界青(少)年锦标赛上,获得奥运会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0万元、8万元、6万元、3万元、2.5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获得非奥运会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5万元、4万元、3万元、1.5万元、1.3万元、1.2万元、1.1万元、1万元。

  (四)在亚运会(含亚洲冬季运动会)上,获得奥运会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50万元、25万元、15万元、8万元、7万元、6万元、5万元、4万元。获得非奥运会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5万元、4万元、3万元、1.5万元、1.3万元、1.2万元、1.1万元、1万元。

  (五)在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亚洲冠军赛上,获得奥运会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1.5万元、1.4万元、1.3万元、1.2万元。获得非奥运会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3万元、2万元、1.5万元、1.2万元、1万元、0.8万元、0.6万元、0.5万元。

  (六)在亚洲杯分站赛、亚洲青(少)年锦标赛、亚洲青(少)年杯总决赛上,获得奥运会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6万元、4万元、3万元、1.5万元、1.3万元、1.2万元、1.1万元、1万元。获得非奥运会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2万元、1.5万元、1万元、0.8万元、0.7万元、0.6万元、0.5万元、0.4万元。

  (七)在亚洲青(少)年杯分站赛上,获得奥运会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0.6万元、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获得非奥运会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5万元、1.2万元、1万元、0.4万元、0.3万元、0.3万元、0.2万元、0.2万元。

  (八)在全运会(含全国冬季运动会)上,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70万元、35万元、20万元、10万元、8万元、7万元、6万元、5万元。

  (九)在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含全国武术大会)、全国大奖赛总决赛上,获得全运会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3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0.9万元、0.8万元、0.7万元、0.6万元。获得非全运会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8万元、0.7万元、0.6万元、0.4万元、0.3万元、0.3万元、0.2万元、0.2万元。

  (十)在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青(少)年冠军赛、全国青(少)年大奖赛上,获得全运会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万元、0.8万元、0.6万元、0.3万元、0.3万元、0.3万元、0.2万元、0.2万元。获得非全运会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2万元、0.2万元、0.1万元、0.1万元。

  第十条 运动员在上述比赛中,取得多项获奖名次或取得获奖名次,同时创超纪录的,按其所获名次和创超最高纪录的奖励标准计发奖金,具体如下:

  (一)运动员在上述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按照对应名次奖励标准计发奖金;取得多项个人(或团体)获奖名次的,累计计发奖金。

  (二)运动员在上述比赛中,在同一场比赛、同一个项目上,取得获奖名次的同时一次或多次创超纪录的,按获奖名次对应奖励标准计发奖金,同时按最高一次纪录计发创超纪录奖。创超世界、亚洲、全国纪录的分别发放一次性奖金10万元、6万元、3万元。

  (三)运动员在上述比赛中,创超纪录但未取得第一名的,依据获奖名次奖励标准对应发放奖金后,其创超纪录奖金按第十条第(二)款中一次性奖金标准的50%计发。

  (四)运动员在上述比赛中,经国家体育总局认定批准,首次获得国际级运动健将、国家级运动健将称号的分别发放一次性奖金0.3万元、0.2万元。

  (五)运动员在上述比赛中,创超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录的发放一次性奖金0.1万元,以资鼓励。

  

  第四章 竞技项目教练员及有关人员奖励

  

  第十一条 教练员及团队成员(含领队、副教练、体能教练、科研、医务、管理人员等)奖励的认定。

  (一)教练员及团队成员的奖励,主要依据所在训练单位本周期或年度教练员职位聘任文件(或会议纪要)。

  (二)教练员及团队成员的评奖,主要依据所带运动队(员)在各类运动会中取得的名次成绩和带队(员)的年限。

  (三)在同一周期内,运动队(员)获得比赛录取名次或创超纪录时,其教练员奖金分配原则如下:连续带队(员)训练时间4年以上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标准的100%;连续带队(员)训练时间3年以上不足4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标准的80%;连续带队(员)训练时间2年以上不足3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标准的60%;连续带队(员)训练时间1年以上不足2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标准的40%;连续带队(员)训练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标准的20%。因工作调整或个人等原因连续6个月不带队(员)训练的教练不得参加评奖。

  (四)副教练员依据上述带队(员)训练年限时间,按教练员奖励标准的60%计发奖金;教练团队其他成员按教练奖励标准的40%计发奖金。

  第十二条 教练员及团队成员的奖励,按其所带运动队(员)在第九条中所列各类比赛奖励标准对应获奖名次或创超纪录的奖励标准进行计发奖金。

  (一)个人、团体项目:教练员及团队成员所带运动队(员),每获得一个录取名次,给予教练员及团队成员每人一份奖金,以此类推,累计计发。教练员按其所带运动队(员)参加比赛获奖名次对应奖金标准的100%计发;副教练按60%计发;教练团队其他成员各按40%计发。

  (二)集体项目:集体项目主要是指足球、篮球、排球等项目。在全运会(含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含全国武术大会)、全国大奖赛上,获得前八名的运动队,具体奖金分配原则如下:

  1.获奖运动队上场比赛主力阵容:按足球11人、篮球5人、排球6人确定,奖金按获奖名次对应奖励标准的100%计发,替补队员按50%计发。

  2.获奖运动队教练员的奖金按获奖名次对应奖励标准的100%计发;副教练的奖金按教练奖励标准的60%计发。团队其他成员的奖金按教练奖励标准的40%计发。

  (三)教练员及团队成员所带的运动队(员)创超世界、亚洲、全国及自治区纪录,获得奥运会(含冬季奥运会)、亚运会(含亚洲冬季运动会)、全运会(含全国冬季运动会)参赛资格,首次达到国际级运动健将、国家级运动健将的,该教练员、副教练员及团队其他成员的奖励标准按所带队(员)的奖励标准的100%、60%、40%计发。

  

  第五章 竞技项目训练输送单位及有功人员奖励

  

  第十三条训练单位奖包括获奖运动员现训练单位奖和原输送单位奖。有功人员是指获奖运动员所在单位参与管理训练比赛及服务保障的人员。

  (一)训练单位奖:运动员在奥运会、冬季奥运会、青年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冬季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运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含全国武术大会)、全国大奖赛上获得金、银、铜牌的,奖励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按金、银、铜牌奖励标准累计计发训练单位奖。其他运动会和名次不计奖励。

  (二)输送单位奖:运动员在奥运会、冬季奥运会、青年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冬季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运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含全国武术大会)、全国大奖赛上获得金、银、铜牌的,奖励运动员原输送单位,按金、银、铜牌奖励标准的50%累计计发输送单位奖。

  上述训练单位和输送单位奖项,用于本单位体育事业发展和相关人员的奖励,不得挪用。

  (三)有功人员奖:每年度按实际支付给获奖运动员、教练员及教练团队成员奖金总额的20%,奖励为运动队(员)创造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有功人员。计发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大众项目运动员教练员奖励

  

  第十四条 运动员成绩奖。

  (一)在世界体育大会、世界武术大会上,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5万元、4万元、3万元、1万元、0.8万元、0.7万元、0.6万元、0.5万元。

  (二)在东亚运动会、亚太运动会上,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0.6万元、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

  (三)在全国智力运动会上,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4万元、3万元、2万元、0.9万元、0.8万元、0.7万元、0.6万元、0.5万元。

  (四)在全国青少年阳光体育大会、全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运动会、全国青少年户外活动营地运动会、全国青少年夏(冬)令营运动会、全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运动会上,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2万元、0.15万元、0.1万元、0.08万元、0.06万元、0.05万元、0.05万元、0.05万元。

  (五)在全国各类体育协会运动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万元、0.6万元、0.5万元。

  第十五条 运动员在本章所列比赛中创超世界、亚洲、全国纪录的,其奖励标准分别为:1万元、0.8万元、0.6万元。

  第十六条 教练员奖励。

  教练员所带运动队(员)取得获奖名次或创超纪录的,其奖励标准按运动员奖金标准的20%累计计发,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名获奖最高运动员的奖金。

  第十七条 单位推荐奖。

  运动员在本章所列的各类比赛上,获得金、银、铜牌的,给予推荐单位奖励,按运动员奖金标准的20%计发单位推荐奖。

  

  第七章 民族项目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奖励

  

  第十八条 运动员成绩奖。

  (一)个人竞赛项目: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第1名6万元、第2名—第4名各1万元、第5名—第8名各0.5万元。

  (二)团体竞赛项目: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第1名3万元、第2名—第4名各0.8万元、第5名—第8名各0.3万元。

  (三)集体竞赛项目: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第1名2万元、第2名—第4名各0.6万元、第5名—第8名各0.3万元。

  (四)表演项目:获得一等奖每人奖励0.8万元,获得二等奖每人奖励0.5万元,获得三等奖每人奖励0.3万元。

  (五)运动员取得多项名次,按所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累计奖励。

  第十九条 教练员及有关人员的奖励。

  (一)竞赛项目教练员:所带运动队(员)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教练员,奖励标准为:第1名5万元、第2名—第4名各1.5万元、第5名—第8名各0.8万元。

  (二)表演项目教练员(兼编导):所带运动队获得一等奖奖励3万元,获得二等奖奖励1.5万元,获得三等奖奖励0.8万元。

  (三)教练员所带运动队(员)获得多项名次,按所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

  (四)工作人员(含各项目领队):按照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总额的10%予以奖励。

  

  第八章 残疾人项目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奖励

  

  第二十条 运动员成绩奖。

  (一)在国际残疾人奥运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60万元、30万元、16万元。

  (二)在国际残疾人特殊奥运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8万元、5万元、3万元。

  (三)在国际残疾人聋奥会、世界残疾人锦标赛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0万元、6万元、4万元。

  (四)在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五)在亚洲残疾人锦标赛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5万元、3万元、1万元。

  (六)在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上,获得前六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

  (七)在全国残疾人特殊奥运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6万元、4万元、2万元。

  (八)在全国残疾人聋奥会、全国残疾人锦标赛(含全国大奖赛、公开赛、邀请赛)上,获得前六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0.3万元。

  (九)团体项目(含接力项目、集体项目)在各项残疾人体育比赛中,获得团体前三名的运动队(员),每名运动员分别按照相对应的比赛名次和奖励标准给予50%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创超纪录奖励。

  残疾人运动员在各项比赛中创超世界、亚洲、全国记录的,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

  第二十二条 教练员团队(含教练员、副教练员、领队)及代表团工作人员的奖励。

  (一)教练员团队成员的奖励,主要依据所在训练单位本周期或年度教练员职位聘任文件(或会议纪要)。

  (二)代表团工作人员的奖励,依据组团参赛文件(或会议纪要)。

  (三)教练员团队成员的评奖,主要依据所带运动队(员)在各类运动会中取得的名次成绩和带队(员)的年限。

  (四)代表团工作人员的评奖,主要依据运动队(员)在各类运动会中取得的名次成绩和对成绩取得所做贡献的大小。

  (五)运动员取得获奖名次或创超纪录的,其教练员奖金计算标准如下:连续带队(员)训练时间4年以上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标准的100%;连续带队(员)训练时间3年以上不足4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标准的80%;连续带队(员)训练时间2年以上不足3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标准的60%;连续带队(员)训练时间1年以上不足2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标准的40%;连续带队(员)训练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标准的20%。因工作调整或个人等原因连续6个月不带队(员)训练的教练不得参加评奖。教练员奖金累计不得超过本届运动会获奖累计最高一名运动员的奖金。

  (六)副教练员依据上述带队(员)训练年限时间,按教练员奖励标准的60%计发;教练团队其他成员按教练员奖励标准的40%计发。副教练员、教练团队其他成员奖金累计不得超过本届运动会获奖累计最高一名运动员的奖金。

  (七)盲人运动员的领跑员所带运动员获得前三名的,给予领跑员50%的奖励(按照所带运动员对应的获奖名次和标准)。

  (八)代表团工作人员按照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总额的20%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单位推荐奖。

  残疾人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对其推荐单位按运动员所获奖金的15%给予单位推荐奖,奖金用于本单位体育事业发展和有关人员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体育道德风尚奖。

  在全国各类残疾人运动会中,对被评为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集体奖励0.5万元;对被评为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个人奖励0.05万元。

  

  第九章 奖金来源

  

  第二十五条 凡以自治区名义组团参赛的各类运动会奖金,均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年度奖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奥运会(含冬季奥运会)、亚运会(含亚洲冬季运动会)、全运会(含全国冬季运动会)奖金依据奖励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拨付。

  

  第十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赛风赛纪、反兴奋剂和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良或受到处分的,酌情扣减直至取消奖金。

  第二十七条 由于渎职、失职造成误赛、停赛或影响运动员争创优异成绩的,要从重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罚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采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名次的,一经发现除取消其奖励外,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罚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体育总局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的有关规定,对被查处的违纪问题所涉及的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禁止使用兴奋剂的处罚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获奖名次是指各项运动会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创超纪录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确认的纪录。

  第三十一条 运动队(员)在本办法所列的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给予特殊荣誉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体育局、民委、残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之前公布的相关运动会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自治区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标准(竞技项目)

   2.自治区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标准(大众项目 民族项目 残疾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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