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6-00554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1-17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6〕196号

有效性: 文件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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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19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4日



关于加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秩序,维护学前儿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参照《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学前儿童看护点(以下简称“看护点”)是指在正规幼儿园资源无法满足当地幼儿入园需求的情况下,由公民个人举办、以招收3岁—6岁儿童为主并对其实施看护、照顾的场所。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加快推进幼儿园建设,全区学前3年毛入园率大幅提升,满足了大多数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但受投资数量的限制,幼儿园建设速度仍然跟不上社会需求,公办幼儿园数量少,民办幼儿园收费相对较高,部分地区幼儿园资源尚未覆盖,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农民工随迁适龄子女看护问题日益突出。我区目前已有近300个看护点,逐渐成为满足群众学前教育需求的重要补充力量,对缓解学前教育资源供需压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安全监管上许多地方还存在空白且缺乏制度规范和政策支持,存在不少安全隐患。加强看护点安全监管,尽快消除安全隐患,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儿童特别是农民工随迁适龄子女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探索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主体

看护点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人口居住分布情况科学规划看护点数量和布点,建立由教育、卫生计生、综治、公安、住房城乡建设、食品药监、妇联、消防等部门组成的看护点监管联合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门,要确保有专人负责,统筹协调,强化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是看护点建设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

三、看护点设置要求

(一)房舍要求。

1.看护点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无噪音、无污染、无危险设施,确保幼儿和看护人员安全。看护点不得命名为“幼儿园”“托儿所”。

2.看护点应设活动室、午睡室、儿童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具备通风、采光、照明等条件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活动室室内面积不低于生均1.5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低于生均2平方米。

3.鼓励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街道、乡(镇)、村、社区和大中型企业以零租金或低租金方式提供园舍资源开办看护点。提供的园舍必须通过质量安全鉴定并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二)设施设备要求。

1.看护点须配备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凳和室内外玩具、图书;具备盥洗、如厕条件,保证幼儿饮水、就餐等需要;具备采暖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夏季要有降温防暑措施。

2.看护点使用的电器设备、教学用具、儿童玩具、体育器材等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无毒无害,定期消毒。

3.看护点保健室须配备药橱和常用药品,一旦儿童发生身体伤害,在未送医院之前,可在看护点进行相应的包扎处理。

(三)看护人员要求。

1.看护点举办者须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有一定经济基础,能保证看护点正常运行。

2.看护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无精神病史及不适宜看护工作的其他疾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看护人员中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的比例不低于30%。所有工作人员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且每年定期体检。

3.看护人员均须进行专业岗前培训,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定期对看护点负责人及看护人员进行“看护点管理”“儿童保育”“卫生保健”“急症救治”等内容的培训,不断提高看护质量。

4.每个看护点至少配有1名专职安保人员,年龄在55周岁以下。

四、看护点管理要求

(一)招生要求。就近招生,招生范围控制在看护点所在街道、乡(镇),不得跨区域招生,不得使用车辆接送幼儿。严格控制招生人数,看护人员与儿童比例不低于1∶20,看护点幼儿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0人。

(二)卫生要求。看护点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建立传染病报告、消毒隔离、每日晨检、全日健康观察等制度。有专职或兼职的经过岗前培训的卫生保健人员负责卫生防疫工作。被看护儿童要有预防接种证和符合年龄段的接种记录。

(三)看护要求。有独立门卫值班室,实行封闭式管理,建立出入登记制度。儿童在看护点内必须随时有看护人员看护,确保看护工作无盲点。看护点不得教授幼儿识字、拼音、10以上的加减法,不得举办学前班。

(四)收费要求。看护点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公办幼儿

园,并报物价部门备案。享受政府财政补助、零租金与低租金的看护点,财政、物价等管理部门要对其收费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五)年检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看护点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未能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举办资格并收回许可证;对年检结果优秀、看护质量高的予以一定支持和奖励。

(六)部门职责。教育部门负责对看护点的设立进行审批、颁发许可证,加强对看护点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看护点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指导、监管和合格验收,向看护人员和家长宣传普及预防流行病、急救等知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食品药监部门负责指导看护点食品安全,对其食品加工场所、设施进行规范。公安、综治部门负责看护点的安全督导指导工作。公安、消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看护点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看护点园舍的质量安全监管。物价部门负责对看护点收取保育费的监管。妇联要指导、帮助看护点做好儿童家庭教育工作,提高家长教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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