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3-40464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7-29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3〕78号
有效性: 文件已废止。
>宁政发〔2013〕7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8日
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精神,为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一)免学费范围和标准。
1.2012年秋季学期—2013年春季学期,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自治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5%确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
2.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所有学生免除学费。
3.免学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及各市、县(区)物价局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二)财政补助范围、资金来源及标准。
1.2012年秋季学期—2013年春季学期,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2.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全额补助学校。
3.在国家免学费政策范围以内,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按照8︰2的比例共同分担。超出国家免学费政策范围的部分,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4.免学费资金统一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补助学校。对于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民办学校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
1.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012年秋季学期—2013年春季学期,对于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生均2000元免除学费标准给予学校补助。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免学费财政补助范围扩大至所有民办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与公办学校财政补助标准和范围一致。
2.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
(一)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调整步骤为:2012年秋季学期—2013年春季学期,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将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自治区按在校学生的20%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我区属于11个连片特困地区(原州区、同心县、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三)助学金继续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按照8:2的比例共同分担。
三、配套改革措施
在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同时,要大力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一)建立“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课堂教学与岗位技能培训、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相结合的原则,推进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实施教产合作、校企一体化办学,促进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创新教学方式和优化专业设置,加强教材建设,使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二)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加快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严格落实就业准入的法规和政策。
(三)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相关人事制度,聘用(聘任)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师的比例。创新教师教学和综合素质考核制度,探索实行学校、学生、企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
(四)建立中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在落实免学费政策的同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参照省级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拨款标准,结合财力可能,制定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拨款标准,进一步加大对中等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保障中等职业学校正常运行、健康发展。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和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按照“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推进、保持平稳过渡”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市、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自治区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地认真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工作,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
(二)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定期公布合格和不合格学校名单。要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完善学生信息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加强对“一牌两校”、“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完善各教育阶段相通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各有关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确保学生信息准确无误。
(三)增强工作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助学金按时发放。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合理清晰界定受助学生,并在校内予以公示。对财政补助的免学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免学费工作。要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经费预决算制度,加强资金的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发生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国家相关补助资金的部门和学校,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全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相关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学生及时了解受资助权利,为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做好2012年秋季学期入学新生的思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衔接。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央驻宁各单位,宁夏军区。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自治区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