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4-65694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6-24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4〕99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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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9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审计厅、安监局、宁夏地震局、宁夏气象局制定的《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617

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

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中小学校舍防震减灾能力,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精神,现就我区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师生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校舍安全工作,先后实施了一系列校舍建设工程,特别是自2009年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启动实施了全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在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开展校舍抗震加固和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大幅度消除校舍安全隐患,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我区中小学的学生规模大、农村学校多、基础条件差,保障校舍安全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为持续提高校舍防震减灾能力和校舍安全管理水平提供强有力的政策和制度保障,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落实国家防震减灾总体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推动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覆盖范围

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覆盖全区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幼儿园。

三、基本要求

(一)明确责任。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教育、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公安、审计、安监、地震、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责任,协同实施。

(二)完善制度。依托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适合我区实际的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制度体系,加强对中小学校舍规划布局、安全排查、施工建设、使用维护、信息公告、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管理。

(三)统筹实施。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以及沿黄城市带建设、生态移民等工作,紧密结合区域内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防震减灾工作总体规划、校园规划和各项教育建设专项工程,统筹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四)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新建、重建,逐步使所有中小学校舍满足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克服“重建设轻管理、重改造轻维护”倾向,加强对中小学校舍的日常管理维护。

四、主要内容

(一)建立校舍安全年检制度。对城乡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每半年要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经排查后需要鉴定的,由当地教育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及时进行相关鉴定。对未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校舍,每年进行一次鉴定;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每5年进行一次鉴定。校舍排查鉴定结果要及时录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以便查询。

(二)完善校舍安全预警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中小学校舍安全纳入当地防灾减灾总体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灾害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学校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各级教育、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向学校发出灾害预警信息,妥善做好师生应急避险和转移安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发布安全预警。

(三)建立校舍安全信息通报公告制度。自治区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对全区中小学校舍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存在安全隐患的中小学校舍信息,并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到所属学校,整改落实。

(四)完善校舍安全隐患排除机制。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中小学校舍要及时排除隐患,由自治区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各市、县(区)面临自然灾害的危险程度以及校舍状况等因素,区分轻重缓急制定相应的年度实施计划,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分类分步组织实施优先考虑将部分有条件的中小学建成应急避难场所。

(五)严格校舍安全项目管理制度。中小学校舍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学校进行竣工验收并备案。加强校舍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未经审核或竣工验收,不得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位于洪水、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的学校,其防险设施应通过国土资源、水利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六)健全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校舍倒塌或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因校舍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导致垮塌的,要依法追究评估鉴定、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玩忽职守影响校舍安全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扎实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教育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工作;发展改革部门配合教育部门制定项目建设规划,加强项目监管;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预算内应承担的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责任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已建校舍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评估,对新建校舍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校舍安全隐患排查鉴定方案和具体技术标准,做好校舍安全隐患排查鉴定工作,在工程建设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督;水利部门负责对已建校舍的洪涝等自然灾害隐患进行排查、评估和防治,对新建校舍进行自然灾害危险性评估;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中小学校舍安全长效机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安监部门要把校舍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协调、督查校舍安全保障工作责任的落实;公安(消防)、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指导、监管作用,认真履行校舍安全监管职责。

(二)加强资金保障。在中央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建立自治区、市(县、区)按比例分担的中小学校舍安全资金保障机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地方承担资金部分,山区由自治区承担70%,市、县(区)承担30%;川区由自治区承担40%,市、县(区)承担60%。校舍安全排查鉴定经费由市、县(区)承担。对民办、外资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举办方负责落实所需资金,当地政府给予支持、指导和监管。各地要进一步整合各类校舍建设资金,统筹使用、提高效益。财政部门要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对建立长效机制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规费减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加强灾害防范。各地对正在使用的校舍,要加大山洪及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和监测力度,必要时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新建校舍项目,要做好山洪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以评估结论作为选址的重要依据,在建设过程中要按照评估报告提出的防治建议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各地要建立校舍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长效机制、雷电灾害安全防御检查机制和气象灾害防御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减少雷击隐患,妥善做好师生气象灾害应急避险和转移安置工作。

(四)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依法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使所有项目均处于质量监管受控状态,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抗震设防标准。建立校舍安全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竣工后应按要求设置永久性标牌,注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建设时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行全封闭施工,确保师生安全。各地要把民办学校纳入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覆盖范围,与公办学校同步规划、实施。各级教育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校舍安全情况作为办学许可证年审的首要内容,督促民办学校举办者切实承担校舍安全主体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依法取消其办学资格,对积极落实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民办学校,安排奖补资金予以鼓励。

(五)加强监督检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实行区、市重点督查和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自治区将把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通报工作情况,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要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各地要把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作为提高校舍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和技术支撑,加强系统维护,完善系统功能,及时更新数据,切实发挥系统在年检、预警、信息发布、隐患排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提高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七)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师生普及安全知识。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安全教育时间和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对学生开展防灾和安全教育。要制定和完善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使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成为学校常态工作,培养师生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掌握应急避险技能,提高防灾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政策,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监督和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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