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6-00543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5-06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6〕37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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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宁政发〔2016〕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我区自2006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义务教育逐步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学生流动性加大,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要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不统一、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综合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教育领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这有利于优化教育布局,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设人力资源强区。

二、总体要求

(一)坚持完善机制,城乡一体。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统筹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二)坚持加大投入,稳步增长。继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优化整合资金,重点向农村薄弱学校倾斜,确保义务教育投入稳步增长,统筹解决城市义务教育相关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坚持创新管理,推进改革。借助于智慧宁夏“教育云”平台,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

(四)坚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根据国家部署和我区山川、城乡学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步骤,用两年时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三、主要内容

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建立统一的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三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教辅材料,对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三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地方课程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教辅资料由自治区承担。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全部享受生活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按照55比例分担。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确定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取消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住宿费政策,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落实自治区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按82比例分担,市、县(区)基准定额提高部分由各地承担。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自治区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

(三)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中央和自治区支持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按照55比例分担。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各市、县(区)建立,所需经费由各市、县(区)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相关项目,着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四)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自治区财政加大教师工资经费转移支付力度。县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制度,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落实好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政策,继续实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补贴资金奖补政策。

(五)巩固落实按照实际在校生数核拨经费机制。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三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严格按照在校生数核拨,做到“钱随人走”。各地要加强管理,确保教育事业年报数据中义务教育学生数与学籍管理系统数据一致,自治区将根据每学期实际学生数分批下达资金,实现相关经费可携带。

四、实施步骤

(一)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自治区确定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对所有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等政策,对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学校取暖费按每生每年100元予以补助,城市性质学校取暖费资金由各地承担;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寄宿生全部享受生活费补助。在自治区确定的基准定额基础上,各地不分城乡必须提高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普通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8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不低于100元,资金由各地承担。

(二)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三免一补”政策。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三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免费提供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教辅资料。

(三)以后年度,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要继续加大投入,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稳步增长。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

(二)优化教育布局,深化教育改革。各地要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将民办学校纳入本地区教育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加快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建设并办好寄宿制学校,慎重稳妥撤并乡村学校,努力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保障当地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加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管理。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城乡教师和校长交流机制,健全义务教育治理体系,加强留守儿童教育关爱。

(三)加强经费统筹,强化绩效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及时足额将义务教育资金拨付到位。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县域内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管理,优先保障规模较小学校正常运转,加强经费统筹力度,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合理支出。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创新管理理念,将绩效预算贯穿经费使用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监察、财政、审计、价格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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