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6-0053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1-30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6〕202号
有效性:
>宁政办发〔2016〕202号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8日
自治区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自治区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宁党办〔2016〕3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5〕10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点入黄排水沟污染2016年-2018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2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71号),进一步提升我区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能力,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自治区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责
(一)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编定自治区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并按照责任分工,进一步细化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
(二)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协调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解决,并对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定期信息通报机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召集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担任;副召集人两名,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环境保护厅领导担任。
(二)联席会议成员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林业厅,质监局等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厅长兼任,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
三、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定期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单位有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经与联席会议办公室协商,报请召集人同意后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二)专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主持召开,重点抓好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和日常工作的落实,并着重研究需提请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等,全体成员单位参加。
(三)联络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定期主持召开,重点负责组织安排年度重点工作的专项督查和调研,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二)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三)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要提前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做好保密工作。
(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本部门在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