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3-4045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通信线路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3-29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3〕7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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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通信线路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国家通信设施和公用电信设施保护职责,切实加强对通信干线光缆保护工作,保证了国家通信网的安全畅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和安全保障。但还存在一些施工单位不依照有关规定报批,擅自施工导致通信线路中断事故时有发生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通信设施的正常运行。为确保我区通信线路安全畅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重要意义

  通信线路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信息传输的重要基础设施,不仅服务于传递公众电信信息,而且担负着党和国家重要通信及国防通信任务,是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传递信息的生命线。近年来,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和道路交通等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工程项目多,施工范围大,给通信线路的安全保护带来一定难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对国家利益、群众利益、国防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畅通对保障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巩固国防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畅通的责任意识,把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畅通工作切实抓好。

  二、进一步强化安全保护措施

  (一)建立完善审批机制。通信线路包括广播电视、民用通信、军用通信线路。各级建设、规划部门在规划调整和审批建设项目时,对可能影响通信线路安全运行的,要事先征得广播电视、通信管理部门、线路产权单位或军队有关部门意见后,再进行调整或审批。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预先向辖区建设或规划部门申报《建设项目选址规划书》。辖区建设或规划部门在进行审批时,要将建设项目周边通信线路铺设及走向情况详细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二)建立完善沟通机制。通信线路产权单位要及时向所在地建设、规划部门提供线路铺设及走向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在获得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后,对可能发生影响通信线路安全畅通问题的,应于开工前20日与相关广播电视、通信管理部门、线路产权单位或军队有关部门沟通联系,签订协议,明确安全保护责任和技术防范措施后再行施工。因规划调整确需迁移通信线路或需对通信线路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提前与广播电视、通信管理部门、线路产权单位或军队有关部门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三)建立监管机制。各级广播电视、通信管理部门、线路产权单位、军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通信线路的监管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切实消除隐患。对地下埋设线路要设置路由标石,在易损坏的路段、部位要设置标志牌。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适时派员到建设项目现场指导施工,有效保护通信线路安全。

  (四)规范文明施工。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清楚施工现场及周边通信线路的铺设情况,规范、有序、文明施工,防止通信线路中断事故发生。工程施工要距通信线路5米以外,如遇与通信线路交错情况,应当与通信线路产权单位协商并签订协议,在通信线路50厘米以下交错。严禁不采取有效保护通信线路安全措施的无序施工行为,严禁在埋设通信线路的地上或空中架设线路下方安装搅拌机、钻探机、塔吊和其他大型施工机械。

  (五)严格依法处理。对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施工或野蛮施工,导致发生通信线路中断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因中断信号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移动、调整广播电视、通信线路的,由辖区广播电视、通信管理部门或军队有关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承担恢复费用,并依法赔偿经济损失、给予行政处罚。

  (六)加大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大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畅通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在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和线路途经地方进行重点宣传,使各级各类组织和广大群众认识到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畅通的重要性,增强自觉保护线路安全的意识,杜绝破坏通信线路事件的发生。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管理、规范施工,努力做到既保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又确保通信线路安全畅通。各地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认真研究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畅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建议,同时加强与建设、规划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基层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的教育管理,推动在实施项目建设的同时,做好通信线路保护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通信线路产权单位的情况报告,依法打击恶意破坏、盗窃通信线路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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