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4-6568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吴忠市市辖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4-03-31
发文字号: 宁政函〔2014〕30号
有效性:
>宁政函〔2014〕30号
吴忠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上报〈吴忠市市辖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2013—2015年)〉的请示》(吴政土发〔2014〕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吴忠市市辖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2013—2015年)》,下达挂钩周转指标63.93公顷(于2015年底前归还),将金银滩镇东沟湾村、金川办、金银滩村、四支渠村、新渠村、杨马湖村、郭家桥乡郭家桥村、刘家湾村、马家湾村、金积镇丁家湾子村、东门村、关渠村、芦沟闸村、梨花桥村、露天洼子村、马家桥村、西门村、油粮桥村、田桥村、板桥乡板桥村、高家湖村、梁湾村、巷道村、马莲渠乡巴浪湖村、柴桥村、岔渠桥村、高闸镇高闸村、韩桥村等6个镇28个行政村的69.49公顷原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作为项目拆旧区(图斑面积),复垦耕地63.93公顷。项目建新区控制在63.93公顷以内,其中,建新安置区选址在金银滩镇银新村农民新居、金银滩村农民新居、四支渠村农民新居、金积镇田桥村农民新居、郭家桥乡郭家桥村农民新居、刘家湾村农民新居、马莲渠乡柴桥村农民新居、巴浪湖村农民新居,用地面积12.66公顷(耕地12.66公顷);建新留用区选址在古城镇左营村、板桥乡罗家湖村、李闸渠村,用地面积51.27公顷(耕地50.86公顷、园地0.41公顷)。
二、要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开展试点工作,原则上要先拆旧后建新,在完成拆旧区土地复垦任务并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通过后,才能将建新区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确保项目区建设用地规模不扩大,耕地面积有增加,用地布局更合理,农民居住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为切实保障被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建新安置区可先行用地。
三、要严格依法供地,按照自治区建设用地“三确保一平衡”和动态调控的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依法供应建设用地。建新区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必须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四、要总结试点经验,按照确定的试点要求,认真研究相关政策,及时总结挂钩工作经验,开创性地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确保完成各项试点任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