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4-6568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2013-2014年)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4-05-20

发文字号: 宁政函〔2014〕58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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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2013-2014年)的批复

宁政函〔2014〕58号

彭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批准实施彭阳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2013—2014年)的请示》(彭政发〔2014〕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彭阳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2013—2014年)》,下达挂钩周转指标76.5467公顷(于2014年底前归还),将王洼镇尚台村、王洼村、崖堡村、新集乡上蔡村、谢寨村、张湾村、周家庄村、城阳乡北塬村、杨塬村、冯庄乡上湾村、小寺村、孟塬乡双树村、罗洼乡石沟村、寨科村、交岔乡大坪村、关堡台村、交岔村、草庙乡包山村、祁崾岘村等8个乡镇19个行政村的80.276公顷原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作为项目拆旧区(图斑面积),复垦农用地80.276公顷(旱耕地75.62公顷、林地4.656公顷)。项目建新区控制在76.5467公顷以内,因拆旧区农户均已提前安置,挂钩周转指标全部用于建新留用区建设,选址在白阳镇周沟村、任湾村、南山村,用地面积76.5467公顷(耕地69.6187公顷、林地2.256公顷、未利用地4.672公顷)。

  二、要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开展试点工作,原则上要先拆旧后建新,在完成拆旧区土地复垦任务并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通过后,才能将建新区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确保项目区建设用地规模不扩大,耕地面积有增加,用地布局更合理,农民居住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为切实保障被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建新安置区可先行用地。

  三、要严格依法供地,按照自治区建设用地“三确保一平衡”和动态调控的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依法供应建设用地。建新区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必须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四、要总结试点经验,按照确定的试点要求,认真研究相关政策,及时总结挂钩工作经验,开创性地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确保完成各项试点任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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