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6-0053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6-12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6〕82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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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8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特别是提升工业园区(包括化工基地、开发区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现就加快开展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建设生态文明总体要求、助推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一并提交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规划。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积极推进所在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及时有效开展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优化产业开发布局,严格环境准入,从源头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范环境风险,促进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切实强化工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责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有组织领导责任,园区管委会对其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给予服务指导和协调审查。

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园区,应依法依规尽快开展并编制上报符合规范要求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通过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工业园区规划又发生重大调整变化或规划实施5年以上的,园区管委会应当及时组织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跟踪评价。新设立的工业园区,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依法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应作为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规划的重要依据。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按照同级审查原则,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同级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开展工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的任务和时限

全区设立的31个工业园区中,未开展或已开展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应于2016年年底前,编制完成上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有审查职责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确保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100%

四、落实开展工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总责,根据自治区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时限要求,组织所属工业园区逐一制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方案,严格时限要求,强化任务落实。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于2016年年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落实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协调配合。自治区及各市、县(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应主动加强协作配合,各司其职,积极服务指导并督促工业园区积极开展和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合力推进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任务的落实。

(三)防范环境风险。对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规划修编未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园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暂停受理审批除污染治理、生态建设以及技术升级改造、循环经济发展工程项目以外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四)严格责任追究。工业园区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纳入所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内容予以考核。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组织领导责任,定期调度或督查通报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工业园区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未落实任务要求,影响经济建设和发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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