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6-0052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6-07-01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6〕99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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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6〕9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高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部署,围绕自治区新型城镇化目标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整体规划、分步实施,规范管理、安全运营,全面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的比例,有效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

(二)工作目标。在五个地级市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全面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城因地制宜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到2020年,全区建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170公里,其中,银川市建成70公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建成50公里,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分别建成15公里,固原市建成5公里。实现城市主要街道架空线逐步消除,地面景观明显好转,反复开挖路面明显减少,地下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

二、加强规划设计

(三)编制专项规划。各地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加快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总体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统筹协调与其他地上、地下建设工程的关系,做好与城市道路交通规划、人防工程规划和其他各类管线规划的衔接。要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2016年年底前,各地级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编制完成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有条件的县(市)要积极开展专项规划编制,于2017年上半年完成编制工作。各城市专项规划批准后一个月内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报备。

(四)优化管廊设计。加快制定我区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地方标准。各地要择优选择技术力量强、经验丰富的设计单位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确保设计经济合理可行。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和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对管廊的走向、入廊管线种类和具体建设方案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合理设置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要充分考虑各类管线安装、接入、引出的需求,满足抗震、人防防护和综合防灾等方面的需要。断面设计要满足所在区域所有管线入廊的需要,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合理设置出入口、投料口等。

(五)做好项目储备。各地要依据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制定综合管廊项目五年滚动实施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超前谋划一批管廊项目,建立项目库,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时序、投资总额等,确定当年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长度、投资计划、建设主体、融资方式等。经批准的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依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和融资能力,合理确定管廊项目规模和成本构成,降低建设费用。实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备案制度,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要于20168月底前将项目库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项目库变动要及时报备。

三、有序推动建设

(六)划定建设区域。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要根据所在区域现状、规划资料及管线需求信息,通过系统评估道路等级、道路维护频率、管线种类和数量、管线密度和可靠性要求、周边重大工程建设等内容,合理确定建设区域。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改造、地下空间开发、道路改造、河湖治理、水系连通、交通建设、人防和地下工程建设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对交通流量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湖沟渠交汇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要优先规划建设综合管廊。要加快既有地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等各类架空线入地工程建设。

(七)明确入廊管线。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科学确定入廊管线类型和安装要求。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各类管线原则上均要入廊。相互干扰的管线要分别设在管廊的不同空间,通信线缆和高压电力电缆要分开设置,燃气管道要单舱敷设,热力管道不得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凡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在管廊以外另行安排该类管线位置;在管廊以外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规划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要加强入廊管线和未入廊管线技术对接,确保管线安全正常运行。各有关部门、驻宁中央企业和自治区属企业要积极配合各地人民政府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完成入廊的管线单位,应按要求将入廊管线数据和资料及时报送至当地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

(八)确保质量安全。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制定加强地下综合管廊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运营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责任,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求和所处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耐久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科学选择工程材料,主要材料应当采用高性能混凝土和高强钢筋。推进地下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积极推广应用预制拼装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支持本地相关企业从事地下综合管廊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营管理,扶持一批钢筋、水泥、管线和机械设备等生产企业,培育一批管廊预制拼装、纤维塑料筋、高性能混凝土、新型工业构件等新型产业,形成对地下综合管廊的全方位产业支撑。

四、加强运营管理

(九)加强日常维护。各地要研究制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办法,加强对管廊日常维护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要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管廊内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配合、协助入廊管线单位开展巡查、养护和维修。入廊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严格执行相关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接受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生管线异常情况时,入廊管线单位应及时通报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修恢复,确保管廊及管线运营安全。各地要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将地下综合管廊信息纳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综合管廊的数字化和智能化管理。

(十)完善收费机制。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合理分摊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费用。收费标准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供需双方对收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物价、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收取的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根据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宁价综发20165号)中相关规定确定,入廊管线单位缴纳的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不得向用户收取,增加用户负担。自治区物价局要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收费具体指导意见。在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各地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给予必要财政补贴。电力、通信和广播电视等管线单位,要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推行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工作。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宁东管委会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明确主管部门,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任务分工,加强监督考核,统筹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协调机制,聘请国内知名专家,组织成立地下综合管廊专家委员会,加强对全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自2016年起,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纳入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实施督查通报制度。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整合资源,合力支持各地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十二)加大融资保障。自治区财政要统筹安排资金和地方债券,支持各地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各地要把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纳入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优先安排资金支持。大力推广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择优选定具有资金实力、专业水平和运营管理经验的社会资本人或联合体,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积极主动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对接,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作用。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推动设立地市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融资平台,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基金等方式设立投资基金。

(十三)抓好示范试点。各地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建设,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目和工作经验,带动本地区管廊建设全面有序进行。银川市要深入开展国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加快探索形成一套系统、完整的地下综合管廊投融资、建设运营和评价管理模式,推动建立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协调发展的格局。要总结银川市建设管理经验,制定出台自治区地下综合管廊施工安全管理、质量验收、巡检维护和工程标准定额等制度和地方标准。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地下综合管廊计划项目和资金安排之外,对试点城市和示范项目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支持。

(十四)开展宣传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和解读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法规、政策和制度,及时跟进报道管廊建设工作进展,推出好经验、好做法,形成综合管廊建设的社会共识和各界参与的良好氛围。对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行政工作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的地下综合管廊知识培训,加快培育本地综合管廊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专业队伍,强化综合管廊建设的人才支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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