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7-01572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7-06-29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7〕115号
有效性:
>宁政办发〔2017〕1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加快推进自治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优良信用环境,实现《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年—2020年)》确定的目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宣传实践新时期宁夏精神和诚信文化为总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加快个人信用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组织、推动作用,鼓励社会第三方信用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个人信用信息归集,依托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征信机构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形成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合力。
2.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健全个人信用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保护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3.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建立和完善各地区各行业个人信用记录机制。
4.强化应用,奖惩联动。积极推动个人信用信息产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应用。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加大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力度。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年底,基本建成个人社会诚信体系,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初步实现个人信用记录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全覆盖。个人信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标准规范体系比较完善,社会第三方个人信用信息服务稳固发展,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得到完善,公民守信意识得到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明显改善,社会秩序和风气显著好转。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个人信用建设。
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重点领域失信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和失信责任人的信用记录,各有关部门要完善相关失信人的信用记录,按规定报送自治区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科技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金融工作局、食品药监局,自治区团委,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公务员个人信用档案。
将公务员守法、纳税、借贷等社会信用情况及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政务失信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公务员个人信用信息将作为考核、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启动建设全区统一的公务员履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治区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的失信信息和褒奖信息,及时录入公务员履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公务员履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关联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政府各部门,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配合)
(三)加强重点职业人群信用建设。
建立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的信用档案。各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要明确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失信人的信用信息得到完整记录,按规定报送自治区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审计厅、旅游发展委,国税局、地税局,宁夏检验检疫局、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个人诚信教育和诚信宣传。
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倡导恪守公民诚信守则,将诚信教育融入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推动创作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相融合的诚信文艺作品,大力弘扬诚信文化。要利用各种传媒载体宣传诚信,加大诚信宣传力度,提升诚信宣传水平。自治区各部门要结合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劳动节、儿童节、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国庆节、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自治区文明委牵头,自治区各有关单位配合)
(五)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
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和高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社会信用领域相关课程和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推动学校加强学生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推动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将考试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的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将记入个人信用档案。(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六)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以优良信用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对具有优良综合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各级人民政府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自治区政府各部门,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列入“自治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将自治区金融服务机构和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报送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信用宁夏”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自治区金融工作局、交通运输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宁夏通信管理局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完善异议处理、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明确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过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不再展示使用。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自治区政府各部门,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法规制度。
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法规制度,加强对个人信用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有力维护个人信息的主体权利与合法权益,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等各环节的规范制度,制定社会中介机构采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监管措施,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完善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做好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人同意,不得向公众公开。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推进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各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和记录个人信用信息时,要认真核查个人身份信息,确保公民身份号码的正确。
(四)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依据国家或自治区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依托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自治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依规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
(五)强化信息技术支撑。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完善个人信用信息的记录和管理,推动各类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方便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加快推进实施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重点任务牵头和负责单位,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并于8月底前报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底前向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任务推进情况总结。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细化分工,落实责任主体。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地各部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将评估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体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