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3-40437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参加全国食品药品安全和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6-04

发文字号: 宁政办明电发〔2013〕41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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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参加全国食品药品安全和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宁政办明电发〔2013〕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食品药品安全和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4号)要求,现就组织参加全国食品药品安全和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国务院第1次常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地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加强监管工作,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二、时间地点

  2013年6月5日(星期三)15︰00召开会议。自治区分会场设在自治区政府2楼远程会议室,各市、县(区)设分会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大武口区、利通区、原州区、沙坡头区参会人员在所在市分会场参会)。

  三、参会人员

  自治区分会场: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明办)、编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民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商务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林业局、粮食局、食品药监局、政府法制办,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银川海关的负责同志。邀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政法委、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高级法院、检察院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各市、县(区)分会场:各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与会人员范围比照自治区分会场确定。

  四、其他事项

  请将在自治区分会场参加会议的部门负责同志名单和在各市、县(区)分会场参加会议的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于2013年6月4日16︰00前报自治区食品药监局。联系人:戎晓玉,0951—6042223(传真)、18395001366。

  请宁夏日报社、宁夏广电总台届时安排记者报道。

  附件:市、县(区)分会场布置及相关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4日

  附件

  市、县(区)分会场布置及相关要求

  一、会场不设主席台。请与会人员在会场集中、整齐就座,主要领导同志在前排中间就座。与会人员着便装,于6月5日14︰45前就座完毕。

  二、会场不悬挂会标。

  三、会场摆座签,尺寸适中,红底黑字。桌面不摆放矿泉水。桌面和地面不摆放花草绿植、不摆放本市、县(区)的名牌。会场背景简洁、庄重,不悬挂、张贴、喷涂、书写、投影广告性及其他图案标识、文字。

  四、会议期间,请与会人员关闭手机,不要随意走动,注意保持会场秩序。

  五、请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好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维护保障工作,加强调试和隐患排查,加强对操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万无一失。

  六、各分会场请于6月5日10︰00前布置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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