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3-40436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6-09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3〕82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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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8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全区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5日

  全区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

  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对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的全面监管,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土地和矿产资源,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4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通过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根据检查结果,评估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整改;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以下简称15号令)的相关规定,对违法用地严重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二、工作对象、政策界限和分工

  (一)工作对象。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75号)精神,在完成各地用地管理信息补充举证和确认后,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中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与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用地审批信息仍不一致的新增建设用地,作为疑似违法用地图斑纳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2012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二)政策界限。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不再执行以前实施的“6·30”政策(即在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消除违法状态,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其他卫片执法检查的有关政策延续不变,如“检查(监测)时段”、“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试点地区有关用地适用试点政策”、“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即取消非新增建设用地填报选项)以及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合法、违法、伪变化图斑的判定标准”和“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处理方式”等。符合“一户一宅”等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已经依法取得采矿权但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涉及的违法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三)工作分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开展全区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对各市、县(区)进行培训、指导、督查和验收,并按要求及时审核、报送有关数据,通报有关情况和挂牌督办重大典型案件。同时,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市、县(区)实施约谈和问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负责核查和查处整改发现的违法用地及违法勘查采矿行为,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重大典型案件,并按本方案要求及时审核和报送相关数据。5市人民政府要对所辖县(市、区)工作成果进行全面检查,推进建立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并负责对所辖县(市、区)上报数据和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自治区农垦局不作为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填报单元,但对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涉及农垦系统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仍由自治区农垦局负责核查、填报有关数据,并分别报送有关市、县(区)统一汇总,逐级上报。对涉及农垦系统的违法用地,自治区农垦局要切实履行发现、制止、报告等监管职责,积极主动与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协调、沟通,对违法用地必须查处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工作安排

  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分为核实查处整改、督查验收、警示约谈责任追究3个阶段。采取市、县(区)自查自纠与上级督查相结合、案件查处与整改规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抓好核查认定、统计汇总、案件查处、数据审核、督查验收、责任追究、整改规范等环节。

  (一)核实查处整改阶段(6月1日至7月10日)。各市、县(区)要按照自治区的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安排部署,并于6月15日前,将工作方案逐级上报。要结合土地变更调查,于6月20日前对土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先行整改查处,做到一案一立、一案一查。7月10日前,各市、县(区)以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2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为依据开展核查、整改和查处,并逐级汇总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送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初步成果数据。

  (二)督查验收阶段(7月11日至8月10日)。7月20日前,5市人民政府组织完成对所辖县(市、区)的督查。7月30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各地核查和整改查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复核确认,完成对各市的督查。8月5日前,由5市人民政府组织所辖县(市、区)对审核、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纠正,完成市级验收,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送本辖区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数据。8月10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照自治区督查和审核意见组织市、县(区)进一步整改纠正,完成自治区级验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

  (三)警示约谈责任追究阶段。根据工作需要,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依据全区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验收结果和各市、县(区)图斑核查和整改查处结果、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对各地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分别进行综合排序,拟定警示约谈和问责对象,经自治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开展警示约谈和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区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有力有序开展,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国土资源厅厅长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安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治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指导全区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领导小组组长是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开展情况负总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抽调业务精、作风正、能力强的人员参与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门经费,切实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要多形式地对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开展培训,确保卫片执法检查的政策要求和工作程序落到实处。各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法规、地籍、规划、耕保、利用、地勘、矿管等业务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各项任务。

  (二)强化整改落实。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核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限期整改。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符合15号令规定问责条件的,要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机关核实后,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问责建议。对依法依规处理到位的案件,要依据法定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确保做到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履行职责到位,避免被约谈问责。对查处整改不积极、不到位的市、县(区),将采取暂停办理用地用矿审批、扣减用地指标等方式督促整改。对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违规用地用矿,一律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地对因各种原因难以查处的案件,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专项报告。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办,必要时直接组织查处。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自治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并予以公开曝光。各地要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一批重大案件,切实做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处理一人,教育一片。

  (三)强化数据审核。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报送内容和填报要求,使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自下而上逐级及时、如实上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相关数据和检查成果;要抽调人员组成专门的审核小组,制定数据审核方案,开展数据成果审核,切实把好数据审核关。对数据审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将作为重点地区实地验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县(市、区)切实整改。对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而影响全区工作进度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展内外业核查以及各项统计报表填写中,具体工作人员都要签名,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电子数据和纸质数据必须一致,纸质报表必须由填表人和审核人签名,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经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市级验收后,应说明验收工作组织情况、数据审核和实地抽查验收结果以及各地纠正情况,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市级验收通过后15日内,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报经市级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送工作报告及相关附表(《军用土地登记表》要以机要件单独上报)。纸质报告及相关附表一式三份,电子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指定邮箱。各市、县(区)上报数据通过自治区级验收正式上报后,不得修改。

  (四)强化督导检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指定专人对各市分片包干督查,确保全区卫片执法检查顺利开展。各市对所辖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街道划片包干,明确包干领导和目标,自上而下逐级开展督查;要建立信息专报制度,各市、县(区)每月15日和月底前逐级上报信息反映进展情况。自治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直查、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等方式,加大督查力度和频次。各地要通过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和媒体等多种途径,积极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对督查验收中发现存在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现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予以通报批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予通过验收,并作为确定警示约谈对象的依据之一。

  (五)强化源头防控。各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统筹处理好巡查、案件查处等日常执法监察与卫片执法检查之间的关系,探索建立日常执法监察与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相挂钩的激励机制,扭转重卫片检查、轻日常监管的不良倾向。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易发高发地区,要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将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联系人:任志宏

  电 话:0951—5044115(传真)

  邮 箱:hanbo3002@163.com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央驻宁各单位,宁夏军区。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自治区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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