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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000/2013-40432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7-10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3〕87号

有效性: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8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期,连续发生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矿“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等多起重特大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意识淡薄,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打击非法违法和治理违规违章行为不得力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指出接连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强调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进一步警醒起来,吸取血的教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堵塞漏洞、排除隐患,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为此,国务院决定自2013年6月至9月底,在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指示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要求,切实加强我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迅速在全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隐患大整治、安全知识大宣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集中开展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牢牢把握制定检查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排查问题及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总结检查成效、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环节,并将检查督导贯穿于大检查、大整治的全过程。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通过开展安全隐患大整治,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通过开展安全知识大宣传,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范围

  全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有色、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浮桥、旅游包车、校车、企业通勤车、铁路、民航、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加工、民爆器材、公共交通设施、市政维修、燃气、公众聚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等行业领域。突出近期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和行业,突出消防、煤矿、道路交通、化工等重点行业,突出学校、医院、商业、文化娱乐场所、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突出农民工等人员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突出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重点问题开展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规定要求和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开展“打非治违”,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清晰、是否落实,是否做到监管工作的全覆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是否取得实效。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保护职工生命作为最重要的职责,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要求;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科技支撑、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应急管理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情况。

  (三)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

  1.煤矿:认真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和煤矿安全七项治本攻坚举措,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挖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情况;超能力组织生产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停产整顿的小煤矿整改情况及复产验收情况。(牵头单位:宁夏煤监局)

  2.金属非金属矿山: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情况;严厉打击查处超许可范围生产、非法盗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加强人员培训教育、领导带班、劳动定员、现场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情况,矿山火工品管理情况。在宁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专业技术服务等生产作业单位安全基础管理情况;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作业过程安全措施、硫化氢防护措施、油气生产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长输管道安全管理情况。站场选址和总平面布置与建(构)筑物、铁路、公路等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情况。(牵头单位:自治区安监局)

  3.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各环节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油库、炼油厂等重点区域危险工艺、危险产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扎实推进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改造,杜绝爆炸、泄露、火灾等群死群伤、影响重大的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的情况。严格落实电石、铁合金生产工艺管理、现场管理情况。排查近3年新建和招商引资落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进入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的老旧企业改、扩建项目;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检修、停产复工的企业情况。对全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排查醋酸酐生产、经营、使用情况。打击治理烟花爆竹企业“三超一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生产企业转产关闭退出情况。(牵头单位:自治区安监局)

  4.消防:各单位都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以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高层地下建筑和“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为重点,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检查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把握当前消防安全的特点,加强市场、学校、医院、饭店、宾馆、商场、影剧院、娱乐场所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备设施、用火用电、装修材料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防范火灾事故情况。(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

  5.道路交通:深入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强化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查处“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开展货车违法行为“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专项行动情况。进一步加强对车站、营运客车、企业通勤车辆及危货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重点整治道路交通黑点、黑段,加大上下班及夜间等重点时段、国省道及城市宽阔道路等重点路段管控力度情况;科学安排路面警力,严肃查处超速、超载、超员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和农用车辆、三轮摩非法载客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病车”不上路和不发生因高温造成自燃、爆胎等事故情况;企业合理安排驾驶人员作息时间,防止疲劳驾驶,通勤车辆单位每月至少对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车辆安全检查,不合格的不能继续行驶,驾驶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杜绝闯红灯、超速行驶、饮酒驾车、违法超车、超员、路口抢行、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出现,同时杜绝驾驶员赶点以及前日夜晚饮酒过量转日继续驾车的行为,加强公共交通车辆安全管理情况。(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

  6.建筑施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排查治理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吊笼、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落实防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倒塌措施情况;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情况。重点检查高处坠落、工程坍塌、塔吊倒塌、房屋拆除、安全防护、施工用电和燃气公司、液化气公司等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防发生各类建筑施工事故情况。(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7.食品药品加工: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设施、设备、安全附件的安全检查情况,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牵头单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民爆器材:民爆器材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生产设备、安全监控设备、防火防爆设备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9.有色冶金:对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查处情况;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作业人员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配备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立、设计、验收等审查手续办理情况;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辐射、噪声和高温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评估情况;企业与外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加强统一协调管理等情况。(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10.特种设备: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排查治理非法制造锅炉、压力容器、施工升降机等特种设备情况;非法安装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和大型游乐设施情况;未经许可擅自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与气瓶,未经许可使用特种设备或将常压锅炉承压使用查处情况;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伪造监督检验合格证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特种设备查处情况。严厉查处电梯、压力容器等事故隐患,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牵头单位: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11.市政领域:排查市政工程设施及物业管理(含居民小区)和建筑施工现场涉及污水处理、有限空间作业领域以及电网、供气、供水等重点基础设施的安全情况。严厉查处未经审批和查明燃气、供排水、供热等地下管线设施,盲目进行地下施工的情况;未经审批和做好应急防护措施进入污水管道、窨井等市政公用设施有限空间作业,在市政工程施工中违规操作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12.农业和商贸领域:检查农业安全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环节、生产储存场所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排查农业机械、渔业船舶、草原防火、大型沼气和危险化学品尤其是液氨储存、使用单位安全隐患。重点组织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加油站、冷库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商品储存库房等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检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明确企业安全管理和工作责任。(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商务厅)

  (四)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查处情况,重点检查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进行完善。

  (五)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情况,汛期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健全完善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情况。加强汛期值班值守,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和处置。进一步完善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通知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灾害或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到组织领导有力、救援到位及时、物资装备充足,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放在突出位置,创新方法、拓宽渠道、丰富内容、注重实效,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教培训工作进机关、进学校、进医院、进企业、进社区、进寺院等“六进”活动。通过大范围、高质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使群众认识到人人都是安全生产的参与者,人人都是安全生产的受益者,一人受伤,单位受累,全家受损。在全社会营造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人人负责的良好氛围。

  四、检查方式

  (一)各单位都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大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严格细致地进行自查,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央和自治区管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要在内部认真进行检查的同时,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宣传”活动,针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检查方案,统筹检查力量,组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对直接监管的单位要做到全覆盖,对下级政府及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督查量不低于80%。

  (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重点行业(领域)大检查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宣传”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组成督查组对本行业、本领域开展安全检查的全过程进行督查、抽查,市级要做到全覆盖,县级直查量不低于80%,乡镇抽查量不低于50%。结合已开展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组织互查。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自治区安委会要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各部门进行全过程督导、督查。

  (四)创新检查方式,在全面督查检查的基础上,采取明察暗访、突击夜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一盯到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定期分析研究大检查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加强指导,自治区各牵头单位和5市政府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各县(区)每月2日前将上月的有关情况上报各市安委会办公室,各相关部门要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

  (五)把安全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停产整顿,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复产必须经过验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自治区安委会统筹安排部署全区大检查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并明确牵头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明确市、县(区)、乡(镇)各级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的责任,做到动员部署到乡镇、责任落实到乡村、监督检查到乡村。自治区有关部门也要明确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和牵头处室,针对本行业领域的实际制定检查方案,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检查督查。各市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大检查工作方案、负责人、牵头单位和联络员,于6月20日前一并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宣传发动,引导社会参与。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单位网站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及时组织报道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宣传发动引导企业和广大职工、广大从业人员参与检查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鼓励通过“12350”举报电话举报安全隐患,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同时对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予以公开曝光。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编发简报专刊,反映情况、交流经验。

  (三)敢于动真碰硬,务求取得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大检查要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坚持“命”字在心、“严”字当头、敢抓敢管,忠实履行职责,检查工作必须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狠抓落实,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立即进行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坚持标本兼治,构建长效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要把大检查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要把安全检查贯穿于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督促企业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细化到每个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着力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将总结报告报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各部门要将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总结报告于9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