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4-65668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7-15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4〕110号
有效性:
>宁政办发〔2014〕1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有效整改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全力维护全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2014年10月10日,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火灾隐患集中排查整治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区一些地方的消防安全工作未能与经济社会实现同步发展,出现了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欠账严重、区域性火灾隐患增加和单位场所重大火灾隐患突出等问题。据统计,我区目前存在区域性火灾隐患114处,部分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区域火灾隐患严重,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安全发展的不稳定因素,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财产损失重大和社会影响大的事故。对此,各地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组织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推动各地、各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力争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彻底摸清现阶段全区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底数,切实做到“挂牌督办一批、集中曝光一批、综合治理一批、改造搬迁一批、查封取缔一批”严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实现“消除存量、控制增量”的目标,确保全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强化措施,综合治理重大火灾隐患
各地要按照《消防法》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整治工作制度,对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确定的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予以挂牌督办,并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以及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三合一”场所集中连片的区域性火灾隐患,要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城管等部门进行综合治理,纳入本地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升级计划统筹改造;对未经行政审批擅自经营、使用,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封、取缔;对单位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帮扶单位及时解决隐患问题。公安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用足用好执法手段,督促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对逾期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通报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工商、旅游、金融、保险等部门,推动作为信用评定、项目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厘定、星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利用经济杠杆手段促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要充分发挥“96119”举报投诉热线的作用,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整治的积极性,鼓励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对群众举报重大火灾隐患核查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整治的作用,发动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介,对区域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集中曝光,并组织媒体跟踪报道隐患整改进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压力。
三、加强领导,确保排查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为确保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各地消防安全委员会也要加强指挥调度,层层落实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推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有序进行。要将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成效作为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导帮扶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对整改难度不大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督促尽快在规定期限内整改销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项逐步消除。对检查发现重大火灾隐患整治不到位的地区,要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确保取得实效。同时,要组织辖区消防部门制定针对性灭火救援预案,开展实战演练,切实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2014年7月10日前向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1名工作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自2014年7月份起,每月25日前要向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阶段性工作情况,2014年10月5日前要报送检查验收情况和工作总结。联系人:郑自科,联系电话:0951—5057645。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