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6-00518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4-12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6〕56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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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5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45

宁夏回族自治区强制性地方标准

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


强制性地方标准事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底线要求。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是标准化改革的重中之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加强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5155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清理评估。2016年年底前,提出整合精简工作结论,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建议。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逐步解决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超范围制定等主要问题,为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科学的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奠定基础,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

二、工作范围

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我区强制性地方标准主要涉及住建、农牧、地矿、林业、地震、质监、气象、安监、消防、节能10个领域。

三、工作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在自治区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自治区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时间进度,组织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地质局、林业厅、地震局、质监局、气象局、安监局、宁夏消防总队、经济和信息化委等10个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整合精简工作。充分发挥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技术专家的作用,积极做好跨部门、跨领域标准的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稳步推进,兼顾应用。全面掌握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应用实施情况,充分考虑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制度的衔接,有效保障相关标准间的协同配套。在新标准制定发布前,确保原标准正常实施和发挥作用,不造成监管真空,不降低安全底线。在整合精简工作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领域外,停止新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立项。

四、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中需协调的整合精简结论,报请自治区联席会议审定。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质监局)按照联席会议要求,督促指导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负责确定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的责任部门,审核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整合精简结论并提交自治区联席会议审定。

(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整合精简,提出整合精简结论。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对强制性地方标准逐项进行评估,提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或继续有效的建议。工作组由涉及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的专家组成。

(三)协调机制。整合精简过程中,部门内跨领域标准协调问题,由本部门负责;跨部门的协调问题,由相关部门先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由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协调,必要时提交自治区联席会议协调,充分发挥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的作用。

五、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6320164月)

1.成立组织机构。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成立工作组和专业组,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摸底调查。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质监局)对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摸底,分别提供强制性标准目录和标准全文,提出负责整合精简的责任部门建议。上述信息由自治区质监局统一上传至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平台。

3.协调确定责任部门。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整合精简责任部门的调整建议,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质监局)确定需整合精简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清单和责任部门。

4.培训工作人员。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质监局)组织对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整合精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统一工作方法和要求。

(二)评估阶段(2016520166月)

1.开展评估。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要对强制性标准的现状、问题以及应用实施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包括强制性标准是否被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文件引用,是否有明确的实施监督部门和执行措施,以及在相关行业领域的应用情况等;依据《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66号)对强制性标准开展技术评估;提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或继续有效的结论。整合精简结论应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在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平台填报。

2.报送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对于现有强制性地方标准中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可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建议,说明制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和强制内容,由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质监局)报国标委联席会议办公室处理。

3.形成文字记录。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评估时,对评估过程、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参加评估人员均应有文字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或工作报告。

4.协调处理意见。对于建议废止的标准,责任部门要与相关应用部门充分沟通,避免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衔接的情况。

(三)结论处理阶段(20167201611月)

1.报送结论。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质监局)将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报送国标委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并征求意见。

2.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结束后,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质监局)将拟废止、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准通过宁夏新闻网、宁夏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示60天。

(四)审定发布阶段(201612月)

1.联席会议审定。自治区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各方意见后,形成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报告,由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质监局)审核后报国标委联席会议审定。

2.发布。国标委联席会议审定后,对于需废止、转化、整合、修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由自治区质监局对外发布结果,并据此安排新的强制性标准制修订计划。

六、加强组织领导

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作为全年的重点工作统筹安排部署,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和分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严格时限要求,保障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确保整合精简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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