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6-00517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4-12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6〕34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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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发〔2016〕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328

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

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以下简称《意见》),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紧扣《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围绕商事登记改革的目的和意义,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明确部门监管职责,探索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构建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新机制。

(二)基本原则。

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制化、制度化、程序化。

信用约束。依托全区政府大数据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宁夏企业信用协同监管系统建设,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协同监管。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相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社会共治。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实现审批行为的公开便利。

1.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目录以外的,一律不作为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责任单位:自治区相关审批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县(区)相关审批部门)。

依法梳理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明确后置审批事项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等,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编办;责任单位:自治区相关审批部门)。

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按照许可文件、证件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规范用语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持营业执照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后置审批事项,按照后置审批部门核定的事项依法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经营者从事非审批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由工商部门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责任单位:自治区相关审批部门,各市、县(区)工商部门、相关审批部门)

2.严格依法规范审批行为。

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并予以公示。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推行网上审批,对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牵头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自治区相关审批部门,各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相关审批部门)。

健全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相关审批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县(区)相关审批部门)

(二)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坚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1实行“双告知”制度。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各市、县(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相关市场主体)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在办理登记注册后,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全区政府大数据服务平台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登记注册信息统一推送到全区政府大数据服务平台上,由自治区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查询、认领,并通过各自业务系统分派到相应的审批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公布前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自治区工商局负责将其登记注册信息统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查询,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监管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责任单位:自治区相关审批部门、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区)工商部门、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2.明确监管责任。

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责任单位:自治区相关审批部门、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各市、县(区)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各地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发现法律法规对市场监管主体、监管职责规定不明确的,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书面商请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明确职责,各部门要按照商请明确的工作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责任单位:自治区编办、自治区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各市、县(区)编办、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有专门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充分发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骨干作用,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各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加强市场监管,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衔接(责任单位:自治区相关审批部门、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工商局,各市、县(区)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三)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有利于综合执法、重心下沉、强化地方监管责任的原则,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中积极探索,创新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1.加快建设宁夏企业信用协同监管系统。

要按照“全国一张网”建设的总体要求,自治区和各市、县(区)要早日实现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依托全区政府大数据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全国一张网”宁夏企业信用协同监管系统建设,2016年年底前,逐步实现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之间的数据实时传输,数据互联共享(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责任单位:自治区相关审批部门、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区)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2.建立信息公示机制。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宁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其他政府部门要依托全区政府大数据服务平台,将审批信息推送至宁夏企业信用协同监管系统,通过宁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宁夏”网站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各地和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和“信用中国”建设,及时做到与宁夏企业信用协同监管系统和“信用宁夏”网站的联通对接。2016年年底各地要初步实现归集各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自治区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县(区)工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

3.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

2016年年底各地要依托全区政府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穿,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责任单位:自治区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市、县(区)工商部门、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4.建立监管风险监测研判机制。

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研判分析,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研判分析,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建立健全网络市场监管分工协作机制,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责任单位:自治区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各市、县(区)工商部门、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5.建立防范化解风险机制。

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参与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要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行为的种类和性质,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进行处置,必要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处置(责任单位:自治区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区)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6.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各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进行执法检查(责任单位:自治区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区)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7.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

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2016年年底前,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自治区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级工商部门、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8.探索综合执法模式。

探索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模式,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配置执法力量。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加强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探索开展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编办、政府法制办、相关部门)

已经建立综合执法机构的地方,要发挥执法力量整合优势,加快整合完善相关业务系统,通过宁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宁夏”网站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联合惩戒(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食品药监局、质监局、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其他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级工商部门、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其他相关部门)

(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在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同时,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发挥作用。

1.引导市场主体自治。

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审批和监管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级审批和监管部门)

2.推进行业自律。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市场监管与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探索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间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将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作为制定法规、重大政策及评估执行效果的重要参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协会章程制定相应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发挥和借重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结合行业特点,探索建立社会评价、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对违规经营者进行约束和惩戒,促进协会参与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责任单位:自治区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县(区)相关部门、行业协会)

制定逐步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财政拨款的具体办法和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具体措施等(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市、县(区)财政部门)

3.鼓励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大力依靠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监管领域中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纳税情况、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审计及鉴定。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评价机制。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拓展社会共治参与监督的范围。建立健全基层群众参与市场监管工作机制,向群众广泛宣传市场监督工作情况,增强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公众关注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形成消费者“用脚投票”的倒逼机制。积极组织开展市场监督体系建设宣传活动,鼓励新闻媒体推出参与市场监督的好节目、好栏目,形成全社会关注和参与市场监督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自治区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

三、保障措施

“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强化问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加快统筹推进,落实经费保障。要强化执行力度,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努力做到明确工作时限与扎实有效推进相结合,落实部门责任与强化协同配合相结合,贯彻工作要求与鼓励探索创新相结合,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取得实效。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同步实施;上级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协调联动,提升监管效能(责任单位:自治区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县(区)相关部门)

(二)加大项目经费投入。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事关政府职能转变,事关全局。《意见》提出要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明确要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实时传递和数据归集。各地人民政府和工商部门要依托全区政府大数据服务平台,加快建设宁夏企业信用协同监管系统,对系统的项目立项和应用接口开发要加大支持和经费保障力度,为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有效的信息化技术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信息化建设办、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通过宣传、鼓励和引导,达到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参与度高、社会满意度高的目标,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监督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县(区)宣传部门、相关部门)

(四)强化督导检查。

自治区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督导检查和工作调度,确保改革工作及时推进、平稳有序;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商事登记改革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大对设置许可项目、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等方面的审计力度(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编办;责任单位:自治区监察厅、审计厅、自治区其他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县(区)工商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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