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6-0050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0-26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6〕162号
有效性:
>宁政办发〔2016〕162号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精神,按照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国家级重大政务信息化工程,是建立健全统一市场监管体系、构建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共享和利用的国家级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对于深化我区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要求各地在2016年年底前基本建成各自的公示系统并投入使用。目前,我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虽已具备了公示企业登记信息、报送年度报告、公众查询等基本功能,但还存在公示系统本身架构不完整、功能不完备、系统应用不充分、信息归集不全面等问题,与国家工商总局的验收标准有较大差距。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强化措施,加快实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建设和应用工作。
二、建设目标和总体思路
建设目标:按照“服务企业、服务监管、服务社会”的总体要求, 建成符合国家“一张网”建设标准、具备信息归集、公示和协同监管功能的结构科学、弹性扩展、层级衔接、高度集约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建立政府部门间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和利用机制,能够全面的将企业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为社会公众和政府提供信息服务。
总体思路:本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相互兼容、节约高效的原则,依托国家法人数据库工程,在整合、升级、改造现有工商业务信息化系统和过渡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宁夏企业信用协同监管系统,使之具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要求的各项功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通过 “一网归集、双向服务”,实现企业信用信息“进得来、拿得出、用得好、管得住”。“一网归集”即发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作为企业信息源头的基础作用,按照将企业信息记于企业名下的归集路径,通过信息平台建设,建立面向政府、面向社会的信息归集机制,促进部门、地方、行业企业信息互联互通,形成企业的全景多维画像。“双向服务”,即一方面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门户,为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等互联网应用服务,有效解决企业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通过系统的协同监管功能,实现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实现企业信息大数据监管,实现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
三、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加快系统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要以国家法人数据库为基础进行建设,包括工商数据中心系统、协同监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三个子系统。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6年信息化技术初步设计方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6年信息化数据规范(暂行)》的统一要求,2016年底前基本建成我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逐步实现信用中国(宁夏)网站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自治区信息化建设办及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县(区)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二)实现信息归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归集的信息主要包括工商信息、企业自主公示信息、其他政府部门信息和司法部门信息。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来归集信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采集效率,实现信息共享。要切实做好信用中国(宁夏)网站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归集企业信息的共享工作。
“工商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企业自主公示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年报信息和企业即时信息。全区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托工商综合业务平台,认真做好各自产生的“工商信息”的归集。要采取有力措施指导、督促企业做好“企业自主公示信息”的归集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其他政府部门信息”主要包括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信息、联合惩戒信息及小微企业享受政策扶持信息等。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和相关规定要求,主动抓紧做好信息归集工作。各市、县(区)要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的企业信息归集工作机制,由产生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具体负责归集并记于企业名下,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的互联共享。“其他政府部门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相关部门信息交换”模块来归集,访问权限由自治区工商局统一分配和管理。自治区工商局和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对同级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归集信息的录入培训、业务指导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其他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司法部门信息”主要包括司法协助、联合惩戒等信息。需要与自治区工商局企业登记业务系统进行网络专线连接的各级法院、检察院应通过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与自治区工商局联系,并做好相应接口改造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
(三)完成数据汇总。要依托国家法人库项目,加快自治区工商数据中心建设,按时完成数据汇总和上传任务。要按照要求制定数据质量校核规则,积极配合工商总局实施数据中心改造,构建从上到下、及时稳定的数据汇总报送通道,确保实现企业信用公示数据的汇聚、管理,满足面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资源范围、更新频率、时效性、数据鲜活性等要求。(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
(四)建立制度保障。建立健全我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利用以及系统使用管理、运行保障等方面的工作机制,确保相关制度建设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整体建设同步进行,提升工程的规范化水平和制度保障能力。(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责任单位:自治区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6年8月至10月)。
自治区工商局要完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总体架构设计、编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信息化技术设计方案、制定数据规范。
(二)系统建设和制度制定阶段(2016年10月)。
1. 2016年10月中旬前,自治区工商局要对现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过渡系统进行功能完善和模块再造,负责完成宁夏企业信用协同监管系统建设,具备双告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联合惩戒、抽查检查(双随机)和失联企业管理等多重功能。
2.2016年10月底前,自治区工商局根据国家法人库项目立项审批和建设推进情况,抓紧完善宁夏工商数据中心系统的建设工作,实现国家工商总局回传信息和各级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信息的归集存储和管理功能。
3.2016年10月底前,自治区工商局负责制定并出台企业信息归集资源目录。
(三)系统运行阶段(2016年11月至12月)。
1.2016年11月中旬前,基本建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并完成工商登记业务系统、宁夏企业协同监管系统、工商数据中心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过渡系统的联调联试工作,系统具备信息归集、公示和协同监管功能。
2.2016年11月底前,依托全区政务云平台完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与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网络联通和测试工作。
3.2016年12月底前,实现全区质监、食品药监等主要监管执法部门的企业信息归集,迎接国家检查验收。自治区、市、县(区)各级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各部门产生的“其他政府部门信息”推送或录入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系统将按照企业全国统一信用代码进行归集、整理、分析后,统一向社会进行公示并进行政府部门间的互联共享。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后续工作复杂。为保证系统建设工作顺利完成和后期信息归集工作有序衔接,自治区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法院、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卫生计生、国税、地税、工商、质监、食品药监、信息化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负责本区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工作。有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都要依照相关规定和本方案要求,做好归集相关企业信息工作。
(二)保障归集信息质量。各级机关要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归集数据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对归集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自治区工商局要分级、分层做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信息归集培训工作,指导相关部门按照系统要求的方式以及统一的数据规范标准归集数据,保证数据质量。
(三)做好支持保障。自治区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建设项目作为我区政府部门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和重点项目予以支持,自治区工商局要根据系统建设和后期升级改造情况,依规在年度预算中编制信息化建设项目,争取资金和项目支持,主要用于系统建设和后期升级改造,切实保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四)加强监督考核。各市、县(区)要建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归集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将企业信息归集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和依据,采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责任考核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依法行政专项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