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3-40420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参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5-21

发文字号: 宁政办明电发〔2013〕35号

有效性: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参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宁政办明电发〔2013〕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召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1号)要求,现就组织参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深入贯彻落实,部署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工作。

  二、时间地点

  2013年5月16日(星期四)10︰00召开会议。自治区分会场设在自治区政府2楼远程会议室,各市、县(区)设分会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大武口区、利通区、原州区、沙坡头区参会人员在所在市分会场参会)。

  三、参会人员

  自治区分会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厅、外办、工商局、质监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统计局、林业局、旅游局、法制办、文物局以及宁夏气象局、宁夏保监局、民航宁夏监管局、兰州铁路局银川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邀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编办、台办、文明办、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会议。

  各市、县(区)分会场:各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与会人员范围比照自治区分会场确定。

  四、其他事项

  请将在自治区分会场参加会议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名单、在各市、县(区)分会场参加会议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于2013年5月15日16︰00前传真至自治区旅游局。联系人:罗勇,联系电话:0951—6720328、6735986(传真)、15719585313。

  请宁夏日报社、宁夏广电总台届时安排记者报道。

  附件:分会场布置及相关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14日

  附件:

  分会场布置及相关要求

  一、分会场不设主席台。请与会人员在会场集中、整齐就座,主要领导同志在前排中间就座。与会人员着便装,于5月16日9︰45前就座完毕。

  二、分会场不悬挂会标。

  三、分会场摆座签,尺寸适中,红底黑字。桌面不摆放矿泉水。桌面和地面不摆放花草绿植、不摆放本市、县(区)的名牌。会场背景简洁、庄重,不悬挂、张贴、喷涂、书写、投影广告性及其他图案标识、文字。

  四、会议期间,请与会人员关闭手机,不要随意走动,注意保持会场秩序。

  五、请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好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维护保障工作,加强调试和隐患排查,加强对操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万无一失。

  六、各分会场请于5月16日8︰00前布置完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