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6-00486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银川至西安高速铁路和吴忠至中卫城际铁路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1-05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5〕179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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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银川至西安高速铁路和吴忠至中卫城际铁路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17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保障铁路建设用地需求,规范铁路建设征地拆迁管理,确保银川至西安高速铁路和吴忠至中卫城际铁路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实施的政策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62号)执行。

  二、依法规范开展征地拆迁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张贴公告,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要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征地拆迁登记手续。各地要组织被征收人共同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拆迁调查表,并经被征收人盖章和签字确认;要根据征地拆迁登记资料,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提高征地拆迁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对于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由宁夏土地征收储备局会同铁路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会商,提出处理意见。

  三、切实加强征地拆迁费用的监督管理

  (一)征地拆迁涉及的费用范围。

  1.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拆迁补偿费用:包括青苗补偿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含安置拆迁户新划宅基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3.其他业务费:包括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招标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

  4.有关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

  (二)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使用。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须经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核,沿线各市、县(区)征地拆迁部门要根据工作进度,及时编制用款计划,并向宁夏土地征收储备局提出书面用款申请。宁夏土地征收储备局与沿线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包干协议,按照协议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各地指定的资金专户。

  (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管理。

  1.加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管理。铁路建设项目沿线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要为被征收人开设专用账户,采用“一卡通”形式,及时足额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兑现到位。

  2.做好档案资料整理工作。铁路建设项目沿线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原始丈量登记表、征地拆迁协议书、补偿款发放签领表等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3.强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监管。宁夏铁路建设指挥部要组织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监察厅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四、认真履行征地拆迁工作职责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时间紧、范围广、任务重,自治区有关部门和沿线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大力度、狠抓落实,全力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保障铁路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各项工作。

  (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解决影响施工的铁路与公路交叉等问题。

  (三)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协调做好铁路跨越水利设施相关工作。

  (四)自治区林业厅负责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及其他区域林地行政许可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协调国家林业总局办理林地行政许可手续。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沿线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时限报送用地报批有关材料,负责用地报批资料组卷、上报工作,对口协调国土资源部审批项目建设用地。

  (六)铁路建设项目沿线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项目征地拆迁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对本地区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

  1.成立由国土资源、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征地拆迁工作机构,按照铁路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组织落实征地拆迁任务,及时提供项目用地,并负责做好地类认定、面积丈量及拆迁房屋面积量算、结构认定、附着物清点等工作;

  2.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各项具体工作;

  3.组织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4.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及时足额兑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并加强资金兑付的全过程监督;

  5.严格管理好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防止侵占、挪用、截留;

  6.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补划工作;

  7.做好临时用地审批工作,并按规定时限整理、报送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

  8.做好政策宣传和群众思想工作,协调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协调处理铁路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七)铁路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

  1.组建征地拆迁工作机构,会同沿线各市、县(区)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对土地类别、房屋结构、征拆数量等进行核实汇总,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审价和验工计价;

  2.负责铁路建设项目永久用地的申报,提交用地报批和征地拆迁相关资料(包括勘测定界、压覆矿产、地质灾害评估、林地审批手续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用地报批工作;

  3.组织协调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审查,做好临时用地复垦工作,协助沿线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

  4.配合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5.按照铁路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向沿线各市、县(区)征地拆迁工作机构提交用地计划、施工用地图等材料,负责征地范围的打桩放线工作;

  6.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主动加强与地方的沟通协调,充分听取合理意见建议,及时恢复施工过程中损坏的路系、水系、电力、通信等设施;

  7.会同沿线各市、县(区)有关部门优化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管线及道路、沟渠的迁移改造方案;

  8.按规定及时缴纳有关税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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