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4-6565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贺兰山东麓生态保护水源(跃进渠)工程建设征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4-10-20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4〕86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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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贺兰山东麓生态保护水源(跃进渠)工程建设征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的通告

宁政发〔2014〕86号

  贺兰山东麓生态保护水源(跃进渠)工程是自治区重点民生水利工程,占地区域涉及青铜峡市、中宁县(含渠口农场)、中卫市沙坡头区跃进渠管理范围用地。为保障贺兰山东麓生态保护水源(跃进渠)工程征地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贺兰山东麓生态保护水源(跃进渠)工程是对跃进渠进行扩整改造,全长79.63公里,工程占地共计101.5962公顷,其中:农用地71.0453公顷(其中耕地32.0275公顷,含基本农田14.5887公顷)、建设用地5.8505公顷、未利用地24.7004公顷。工程建设用地范围按跃进渠两侧渠堤外坡脚外50米范围内进行控制。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该区域内除国家已批准开工建设的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重点项目外,禁止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在工程占地区域新建或改建任何工程项目(包括私自搭建翻建房屋、设施圈棚等民用生活生产设施等),不得改变区域内原地类、地貌,不得从事抢开耕地、园地、抢栽树木等改变土地用途和影响建设的活动,不得破坏项目设计(建设)单位设立的标记、标点。

  三、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会同设计部门按本通告明确的范围和有关技术要求界定范围,设置明显、易于识别的标志,并尽快将工程总体布置图送达工程占地市、县人民政府和宁夏农垦集团渠口农场,共同做好宣传和实物调查工作。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工程占地影响区内的居民、企事业单位要顾全大局,对调查工作给予积极配合,对无理取闹,干扰、阻扰正常工作者,视其情节,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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