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5-6412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8-20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5〕105号
有效性:
>宁政办发〔2015〕105号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113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自治区应急委员会和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3 应急响应
3.1 分级标准
3.2 分级响应
4 信息预报预警
4.1 市场监测
4.2 预警监测
4.3 信息报告
5 应急保障
5.1 原粮储备
5.2 成品粮油储备
5.3 稳定市场供应
5.4 紧急加工生产
5.5 粮油调运
5.6 运输保障
5.7 通信保障
5.8 资金保障
5.9 培训演练
6 后期处置
6.1 事件评估
6.2 费用清算
6.3 储备恢复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以上、以下的含义
7.4 预案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供应机制,有效应对因严重自然灾害或重特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引起的自治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安全、市场秩序正常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因严重自然灾害或重特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粮食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部门联动、协同应对的原则。粮食应急工作开展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粮食应急工作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较大粮食应急工作的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一般粮食应急工作的主体。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给予县(市、区)人民政府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 组织体系
2.1 自治区应急委员会和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自治区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粮食应急工作;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分管粮食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粮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商务厅、工商局、统计局、粮食局、物价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宁夏气象局、宁夏地震局、宁夏通信管理局、自治区食品药监局、宁夏军区后勤部、农发行宁夏分行、宁夏电力公司、兰州铁路局银川货运中心、中储粮西安分公司、宁夏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自治区粮食局承担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分级标准
粮食应急工作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 特别重大粮食应急工作是指全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成品粮油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100%以上,成品粮油脱销,群众严重抢购成品粮的紧急状态。
3.1.2 重大粮食应急工作是指全区粮食供应十分紧张,成品粮油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75%以上;银川市及2个以上地级市出现成品粮油供应紧张,群众抢购成品粮油并出现恐慌的紧急状态。
3.1.3 较大粮食应急工作是指全区粮食供应趋于紧张,成品粮油价格在一周内持续上涨50%以上;银川市或2个以上地级市出现一般性成品粮油供需不平衡,群众争购成品粮油,引起市场不稳定的紧急状态。
3.1.4 一般粮食应急工作是指全区成品粮油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25%以上;地级市或3个县(市、区)出现粮食供应紧张,并可能引发较大区域粮食市场波动的紧急状态。
3.2 分级响应
根据粮食应急工作分级标准,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3.2.1 在粮食应急工作状态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粮食应急工作,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自治区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应对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应对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自治区应急委员会决定终止响应。
3.2.2 应对较大粮食应急工作,启动Ⅲ级响应。由市级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市级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应对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应对工作结束后,由市级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级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由市级应急委员会决定终止响应,并报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3.2.3 应对一般粮食应急工作,启动Ⅳ级响应。由县级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县级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应对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应对工作结束后,由县级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级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县级应急委员会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并报市级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4 信息预报预警
4.1 市场监测
自治区粮食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国内、区内粮食市场供求变化监测和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趋势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并发布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4.2 预警监测
自治区粮食局会同宁夏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农业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地震、气象、地质、火灾、水旱等自然灾害及虫灾、鼠害、重大传染疫情等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3 信息报告
发生粮食应急事件后,各级粮食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直报自治区政府应急办。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根据事件情况,按规定上报国务院。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上报国家主管部门。
5 应急保障
5.1 原粮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要求,足额储备粮食物资,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保证粮食安全。特殊情况下,请求动用中央在宁储备粮油。
5.2 成品粮油储备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标准》的要求,做好大米、面粉及食用植物油等成品粮油的储备,储备数量、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5.3 稳定市场供应
应急成品粮油定点承储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要保障成品粮油物资供给,稳定市场供应。
5.4 紧急加工生产
自治区粮食局组织粮油加工生产企业加大生产力度,提高生产效率,加工生产成品粮油,保障市场供应。
5.5 粮油调运
及时做好粮食采购、督促购销合同履行、粮食运输、接卸等工作,充实地方储备和商品周转库存。
5.6 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保障运力,全力做好粮食运输工作。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包装物要符合要求,减少包装破损,防止运输过程中出现粮食遗撒现象。要密切关注调运期间气象变化,做好防潮和苫盖遮雨等工作。要对运输工具进行清扫,保证粮食不受污染,确保粮食安全。
5.7 通信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向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准确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发生粮食应急事件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确保联络通畅。
5.8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将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对应对粮食应急事件所需费用,给予必要保障。
5.9培训演练
自治区有关成员单位和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建立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粮食应急工作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
6 后期处置
6.1 事件评估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应急事件进行评估、总结,评估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报备。
6.2 费用清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应对粮食应急事件相关费用,并做好账目审核监管工作。各应急响应单位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核销相关费用。
6.3 储备恢复
应对工作结束后6个月内,按照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自治区储备粮油,恢复原储备能力。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应对粮食应急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应对粮食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件信息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及职责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新闻媒体播报相关新闻;加强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自治区政府应急办:负责掌握和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粮食应急工作情况和动态;办理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报送紧急重要事项,保证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务院、各省(市、区)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联络畅通;办理自治区应急委员会决定的有关应急工作方面的事项;督促落实中央领导和自治区领导对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指导全区做好粮食应急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自治区粮食局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提出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提供高校、职业中专学校、寄宿制中学在校学生人数、供应标准等信息,协助做好学校应急粮食供应组织工作。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协同有关部门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做好道路运输疏导等工作,保障道路运输通畅。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及时通报灾情,提供救助人员数量、救助标准等信息;协助做好应急救助粮油发放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做好应对工作经费的审核拨付。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运力,保障运输车辆及救援人员、物资运送,为调运车辆提供绿色通道。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提供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组织协调成品粮油进货、销售工作,同时提供有关粮油供应相关信息。
自治区工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自治区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粮食应急工作相关的生产和消费数据。
自治区物价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粮油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提出应急粮油供应参考价格建议,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报道工作。
宁夏通信管理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的通信保障。
自治区食品药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组织有关部门监测成品粮质量,防止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宁夏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信息的监测预警。
宁夏气象局:负责做好干旱、暴雨、冰雹、霜冻、低温等影响粮食生产安全的重特大气象灾害和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会同自治区农牧厅、国家调查总队做好粮食产量预测及农业气象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自治区粮食局:负责根据粮食市场状况,及时提出启动预案建议;负责开展应对粮食应急工作;监测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及时报告粮食市场变化情况;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等工作。
宁夏军区后勤部:负责提供驻宁部队军粮计划、品种需求信息,必要时提供运力支持。
农发行宁夏分行:负责落实应对粮食应急工作所需贷款。
宁夏电力公司:负责统筹粮食调运、加工等用电需要。
中储粮西安分公司:负责执行中央在宁储备粮动用计划。
宁夏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执行自治区原粮储备动用计划。
兰州铁路局银川货运中心:负责铁路运输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