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5-6412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5-11-23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5〕86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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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宁政发〔2015〕8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制度,明确森林防火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贺兰山森林资源分布现状,现就划定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贺兰山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区。重点森林防火区,包括银川市及石嘴山市南部片区和石嘴山市北部片区两个区域,其中,银川市及石嘴山市南部片区的范围:南起银巴路,北至汝箕沟,西起宁蒙交界,东至贺兰山山脚;石嘴山市北部片区的范围:西起110国道,东至110国道石嘴山收费站北侧洪水沟,南起黄河沿线,北至宁蒙交界。一般森林防火区,包括银川市及石嘴山市南部片区和石嘴山市片区两个区域,其中,银川市及石嘴山市南部片区的范围:南起银巴路,北至汝箕沟,西起贺兰山山脚,东至贺兰山自然保护区东界;石嘴山市片区的范围:南起汝箕沟,北至宁蒙交界,西起宁蒙交界,东至贺兰山自然保护区东界。

  二、贺兰山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期。重点森林防火区:全年为森林防火期,每年1015日至第二年415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一般森林防火区:每年1015日至第二年531日为森林防火期,每年31日至43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三、贺兰山森林防火区内及周边的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厂矿、旅游企业、电力、天然气、通信、铁路等部门及人员应当遵守贺兰山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的规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六盘山贺兰山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森林防火职责,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做好本区域法定职责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四、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本《通告》的组织、监督、管理工作,依据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贺兰山区域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厂矿企业及相关单位的森林防火责任,依据责任清单与相关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建立森林防火工作长效机制。

  五、凡在贺兰山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内发生不履行法定职责、未落实森林防火责任或擅自违规用火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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