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3-40396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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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4-01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3〕32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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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确保2013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到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3年度更低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解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0日





2013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保证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全面履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断提高我区耕地保护水平,确保全区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紧紧围绕耕地保护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依法依规开展耕地保护考核工作。

  (二)客观公正原则。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按照程序规范、目标明确、主体清晰的思路和要求,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三)奖惩分明原则。考核工作本着鼓励先进、带动后进的原则,对在耕地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耕地保护工作不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考核目标

  (一)耕地保有量。以本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为考核依据,全区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1650万亩。

  1.银川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59.4389万亩(全部为水浇地)。

  2.石嘴山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6.43万亩(全部为水浇地)。

  3.吴忠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55.1211万亩(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170.37万亩)。

  4.固原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03.8万亩(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49.487万亩)。

  5.中卫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63.12万亩(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99.1397万亩)。

  6.自治区农垦局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1.66万亩(全部为水浇地)。

  (二)基本农田保护。以本轮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考核依据,全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1328万亩。

  1.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26.5367万亩。

  2.石嘴山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9.79万亩。

  3.吴忠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63.2733万亩。

  4.固原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02.18万亩。

  5.中卫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91.92万亩。

  6.自治区农垦局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4.3万亩。

  (三)耕地占补平衡。严格落实耕地先补后占制度,规范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实施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各项要求。

  (四)耕地保护管理。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机制,有新的制度、措施和做法,并取得明显成效。耕地保护基础扎实,措施和方法得力。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规范兑付”等相关政策,不得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资金。“先行用地”按时报批。

  (五)土地整理。土地整理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六)执法监察。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

  三、考核方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和自治区农垦局进行考核。各市、自治区农垦局对所辖县(市、区)、农场,县(市、区)、农场对乡(镇)、生产队,乡(镇)对村组,村组、生产队对农户逐级实施考核。

  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实行百分制考核(不含加分)。具体分项如下:

  (一)耕地保有量(20分)。

  1.耕地保有量(18分)。以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准,参照耕地保有量台账,对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和自治区农垦局耕地保有量、水浇地保有量进行考核。

  5市、自治区农垦局耕地保有量未达到下达指标的,扣18分;5市、自治区农垦局耕地保有量达到下达指标,但辖区内有未完成下达指标的县(市、区)、农场的,则该市、自治区农垦局此项得分等于此项总分(18分)减去此项总分乘以未完成下达指标县(市、区)、农场占该市、自治区农垦局所辖县(市、区)、农场的比例。

  5市、自治区农垦局耕地保有量超额完成下达指标2%以上的,加3分;超出5%以上的,加5分。

  2.建立耕地保有量台账(2分)。5市、自治区农垦局及所辖各县(市、区)、农场的“耕地保有量台账”建立规范、数据真实准确、填报及时,得2分。发现1起数据填报不准确或漏填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30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5分)。

  5市、自治区农垦局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未达到下达指标的,扣15分;5市、自治区农垦局完成了基本农田保护总面积,但辖区内有未完成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县(市、区)、农场,则该市、自治区农垦局此项得分等于此项总分(15分)减去此项总分乘以未完成下达指标县(市、区)农场占该市、自治区农垦局所辖县(市、区)、农场的比例。

  5市、自治区农垦局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超额完成下达指标2%以上的,加3分;超出5%以上的,加5分。

  2.保护制度(2分)。年内无违反基本农田保护9项制度的,得2分。抽查中每发现1起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保护责任(8分)。

  (1)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签订(4分)。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均按照要求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村组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得4分。自治区农垦局由局、场、队(站)按照要求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队(站)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得4分。考核中,在每个市、自治区农垦局分别抽查2个县(市、区)、农场,每个县(市、区)、农场分别抽查2个乡(镇)、生产队,每个乡(镇)分别抽查2个村组,每个村组、生产队分别抽查6户农户,每发现1起不落实的扣0.5分,扣完为止。

  (2)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落实(2分)。5市、自治区农垦局对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年中和年末自查并有工作报告的,得2分。考核中,每个市和自治区农垦局分别抽查2个县(市、区)、农场,每发现1个县(市、区)、农场没有开展年中、年末专项自查并形成报告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5市、自治区农垦局落实“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2分)。根据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严格地方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实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要求,5市、自治区农垦局落实“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的,得2分。未落实“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的,发现1宗扣0.5分,扣完为止。

  4.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立维护(2分)。5市、自治区农垦局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设规范、内容齐全,并对年内新建保护标识和往年建立的保护标识及时维护,保证宣传和警示效果的,得2分。考核中,在每个市、自治区农垦局分别抽查2个县(市、区)、农场,每个县(市、区)、农场分别抽查2个乡(镇)、生产队,每发现1处保护标识受损严重的,扣0.5分,扣完为止。

  5.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资金投入(3分)。5市、自治区农垦局严格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05〕63号)要求,设立土地出让金专户,并按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足额提取,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土地开发项目的,得3分;设立了专户,未足额提取的,扣2分;未设立专户的,不得分。

  (三)耕地占补平衡考核(15分)。

  1.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落实“先补后占”制度(2分)。5市、自治区农垦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落实了先补后占制度的,得2分;年内,辖区内县(市、区)、农场,每发生1起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未落实“先补后占”制度的,扣1分,扣完为止。

  2.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建立(2分)。5市、自治区农垦局占补平衡台账能够按照相关要求,真实清晰、完整记录占补平衡账目的,得2分;未建立台账的,不得分。考核中,每个市、自治区农垦局抽查2个县(市、区)、农场。每发现1起未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账的,扣0.5分,扣完为止;每发现1宗未及时登记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项目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耕地占补平衡计划管理(2分)。5市、自治区农垦局年初按要求上报当年占补平衡项目实施计划、年末按计划组织验收的,得1分;不按计划上报验收的,扣1分。项目报备时,资料完整、坐标准确的,得1分;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4.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3分)。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能够按照自治区的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有立项、初步设计、项目预算、资金拨付凭证、项目验收等完整规范手续和资料的,得3分。考核中,每个市抽查2个县(市、区),每发现1处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扣0.5分,扣完为止;自治区农垦局抽查2个项目,每发现1处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扣0.5分,扣完为止。

  5.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库建设(3分)。5市、自治区农垦局应积极开展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库建设。截止2013年12月31日,5市、自治区农垦局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库中耕地结余达到30公顷以上的,得3分。辖区内县(市、区)有未达到储备结余面积30公顷的,则该市此项得分等于此项总分减去此项总分乘以未达到30公顷的县(市、区)占该市所辖县(市、区)的比例;自治区农垦局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库中未达到30公顷的,不得分。

  6.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3分)。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农牧厅关于重新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12〕13号)规定,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和按规定使用耕地开垦费的,得3分。年内,辖区内有1宗未及时、足额征收或未按规定使用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四)耕地保护管理(11分)。

  1.年内占用耕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2分)。根据各市、自治区农垦局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对占用耕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中,每个市、自治区农垦局分别抽查2个县(市、区)、农场。无违反规划占用耕地的,得2分;每发现1起不符合规划占用耕地的,扣0.5分,扣完为止。

  2.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机制(2分)。年内耕地保护有新的制度、措施和做法,并取得明显成效,耕地保有量或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考核中,每个市、自治区农垦局分别抽查2个县(市、区)、农场。每有1项新的制度、措施和做法得1分,总得分不超过2分;没有的,不得分。

  3.征地补偿规范兑付(3分)。严格执行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和“一卡通”支付等相关规定,年内未出现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资金的,得3分。凡发现或有群众举报经核实,确有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资金的,每宗扣0.5分,扣完为止。

  4.“先行用地”按时报批(2分)。5市、自治区农垦局对已批准先行用地的,要按照批复时限,依法依规取得正式用地批复的,得2分。考核中,每个市、自治区农垦局分别抽查2个县(市、区)、农场,每发现1宗到时限未依法依规取得正式用地批复的,扣1分,扣完为止。

  5.耕地保护基础扎实、措施得力(2分)。5市、自治区农垦局年初制定耕地保护工作计划和考核办法得2分,未制定工作计划且没有按时组织考核的,每发现1次扣0.5分,扣完为止。

  (五)土地整理(12分)。严格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土地整理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整理工作,按照自治区下达任务,按时完成中北部土地整理重大工程项目、中南部生态移民土地整理项目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得12分。年内,未完成下达建设任务按完成比例计分。受到自治区通报或点名批评的,每有1次扣1分,扣完为止。

  (六)执法监察(12分)。5市、自治区农垦局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在5%以下的不扣分,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5%—7%(含7%)的扣1分,达到7%-9%(含9%)的扣3分,达到9%-13%(含13%)的扣6分,达到13%-15%(含15%)的扣12分(均以2012年度“卫片”数据为准)。

  四、考核步骤

  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与5市、自治区农垦局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指标内容、考核办法、奖罚措施。5市、自治区农垦局要逐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并分别在年中、年末组织2次自查,于6月30日、12月10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年中,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牧、统计等部门督查5市、自治区农垦局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年末,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牧、统计、监察、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并邀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参加,考核5市、自治区农垦局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五、奖罚措施

  考核结果达到85分以上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具体为:95分以上的,授予一等奖并奖励90万元;90分—95分(不含90分)的,授予二等奖并奖励60万元;85分—90分(不含85分)的,授予三等奖并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保护耕地的主要责任人和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的;上年度卫片执法检查或本年度违法违规问题严重,被国家土地总督察、国家督察西安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约谈的;在上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被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纳入问责范围的;本年度违法占用耕地案件被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目标未完成、违规占用基本基本农田的,均取消评先资格。考核结果在75分(不含75分)以下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


  2013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解释


  一、耕地保有量

  依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耕地保有量指标,对耕地保有量进行考核。

  二、基本农田保护

  依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内容包括保护面积、保护制度、保护责任、保护标识等。保护面积为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保护制度为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质量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碑设立制度等;保护责任为自治区对5市和自治区农垦局、5市和自治区农垦局对所辖县(市、区)、农场,县(市、区)、农场对乡(镇)、生产队、乡(镇)对村组,村组、生产队对农户逐级签订的年度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5市、自治区农垦局落实“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全面加强领导干部耕地保护责任工作;保护标识指基本农田保护擎天柱、双立柱、保护碑、界碑等标识;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基本农田建设任务。

  三、耕地占补平衡

  依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的相关规定,对耕地占补平衡进行考核。

  四、耕地保护管理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的相关规定,对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先行用地按时报批、征地补偿资金到位等进行考核。

  五、土地整理

  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67号)的相关规定,对土地整理工作进行考核。

  六、执法监察

  (一)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有关规定,对土地管理相关工作和土地执法监察进行考核。

  (二)5市人民政府违法占用耕地比例是指,年度内,市及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自治区农垦局违法占用耕地比例是指,年度内农垦系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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