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3-4039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桥镇 常乐镇 东园镇和宣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3-07-29
发文字号: 宁政函〔2013〕85号
有效性:
>宁政函〔2013〕85号
中卫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沙坡头区第四批次城镇建设项目涉及迎水桥镇和常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请示》(卫政发〔2013〕61号)、《关于沙坡头区2013年第二批次和第三批次工业建设项目涉及东园镇和宣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请示》(卫政发〔2013〕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局部调整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桥镇、常乐镇、东园镇和宣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同意将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桥镇沙坡头村规划的20.4745公顷限制建设区调整为允许建设区,用于沙漠小镇项目建设;将常乐镇大路街村和刘营村规划的允许建设区中20.4745公顷独立建设用地调整为限制建设区。同意将东园镇新北山区规划的108.394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为允许建设区,用于紫光化工项目建设;将宣和镇草台村规划的允许建设区中108.394公顷独立建设用地调整为有条件建设区。
三、你市编制的实施方案要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调整规模,并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资料要尽快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未经备案,不得申报建设用地。
此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