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3-40390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物资产业(集团)木材总公司土地资产处置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3-09-30
发文字号: 宁政函〔2013〕123号
有效性:
>宁政函〔2013〕123号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宁夏物资产业(集团)木材总公司土地资产处置的请示》(宁国土资发〔2013〕2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宁夏物资产业(集团)木材总公司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北侧1945.31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自然人党自岗,由党自岗向银川市补交103.1万元(土地使用权评估总价244.33万元减去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价141.23万元的差额)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土地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使用年限40年,起始日期从土地估价基准日2013年5月15日算起。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要严格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和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此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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