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4-65647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石嘴山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4-03-10
发文字号: 宁政函〔2014〕29号
有效性:
>宁政函〔2014〕29号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呈报〈石嘴山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的请示》(石政发〔2013〕1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同意《石嘴山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
二、石嘴山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整后共有6个,分别为第一水源地、第二水源地、第三水源地、第四水源地、第五水源地和平罗县大水沟水源地,保护区总面积817.74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78.854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738.886平方公里。
(一)第一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592.66平方公里。
其中,一级保护区范围:贺兰山东麓以西、平汝铁路与煤机总厂铁路专线以东、大武口乡铁合金厂以北的区域,一级保护区面积7.96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范围:贺兰山山脚以西、归德沟以北、大武口沟以南流域汇流区域,二级保护区面积584.7平方公里。
(二)第二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13.32平方公里。
其中,一级保护区范围:西起第二农场渠,东至包兰铁路,北起简泉农场八队,南至明水湖农场,一级保护区面积13.32平方公里。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承压水不设二级保护区的规定,第二水源地的二级保护区取消,只设一级保护区。
(三)第三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23.5平方公里。
其中,一级保护区范围:西起隆湖六分沟,东至包兰铁路,北起十五支渠,南至平汝公路,一级保护区面积23.5km2。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承压水不设二级保护区的规定,第三水源地的二级保护区取消,只设一级保护区。
(四)第四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6.89平方公里。
其中,一级保护区范围:贺兰山东麓山脚以东、包兰铁路以西、九零五碱厂以北、红果子车站以南的区域,一级保护区面积2.774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范围:贺兰山山脚以西、偷牛沟以北、大杨树沟以南水源地上游补给区划入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面积4.116平方公里。
(五)第五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30.07平方公里。
其中,一级保护区范围:贺兰山东麓山脚以东、包兰铁路以西、落石滩李坟坡以北、麻黄沟以南的区域,一级保护区面积20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范围:包兰铁路以西、光伏产业园以东、落石滩李坟坡以北、麻黄沟以南的区域和贺兰山山脚以东、化工厂以西、落石滩李坟坡以北、麻黄沟以南的区域,二级保护区面积10.07平方公里。
(六)平罗县大水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总面积151.3平方公里。
其中,一级保护区范围:贺兰山东麓山脚以东,110国道以西、园艺场至高沟一带以北、西北轴承厂农场以南的区域,地表水保护区为大水沟流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面积11.3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范围:贺兰山东麓山脚以西、大水沟流域,二级保护区面积140平方公里。
三、平罗东门水源地保护区已不能满足生活集中供水水源地的保护条件,同意关闭该水源地或调整为其他用途。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加快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机制,切实加强水源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一级保护区不得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二级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以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饮用水安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