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4-65642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5-20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4〕41号
有效性:
>宁政发〔2014〕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暨加强和改善地名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准确掌握我区地名基本信息,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定于2014年7月至2018年6月在全区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全区地名的基本情况。通过掌握地名基础数据、强化地名标准化、提高地名信息化水平,为社会和国防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地名属于基础地理信息范畴,是各类地理信息用户的统一空间载体、数字地球的基础信息,具有极高的共享性和社会公益性。其数字化信息源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到国家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事关国家信息的自主权,是国家信息化程度和实力的重要标志。开展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巩固国防建设,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原则
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要求高,要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
三、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自治区及所辖市、县(区、市)范围内国土上的地名信息,普查的地名分为11个大类、54个子类:
1.行政区域名称(自治区、市县区,乡镇、街道等);
2.非行政区域名称(矿区,农、林场,工业区、开发区等);
3.群众自治组织名称(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等);
4.居民点名称(城镇、农村等);
5.交通运输设施名称(公路、街巷、汽车站、停车场、桥梁、隧道、渡口等);
6.水利、电力、通信设施名称(井、水库、水渠、堤坝、发电站等);
7.纪念地与旅游景点名称(自然保护区、纪念馆、烈士陵园、古迹、寺、庙、公园、风景区、名人故居等);
8.建筑物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建筑群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等);
9.单位名称(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等);
10.陆地水系名称(河流、湖泊、瀑布、泉等);
11.陆地地形名称(山峰、丘陵、森林、洞穴等)。
(二)普查内容:通过开展普查工作,查清自治区范围内各类地名的基本信息及其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但具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的建设及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地名普查档案。
联单迹的地理名规划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重点收集总体规划图、道路规划(一)准备阶段(2014年7月—12月)。
1.成立机构。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自治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具体名单另行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政厅,承担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地名普查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自治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组在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1)拟定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2)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与协调;
(3)负责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4)承担对各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开展地名普查工作的指导、检查验收和成果上报;
(5)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制定方案。各市、县(区)及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确定地名普查人员及负责人。各市、县(区)要科学制定地名普查方案,报自治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按时间节点组织实施。
3.人员培训。自治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组负责编撰地名普查操作规程教材、组织全区地名普查人员培训。通过培训,使地名普查人员了解地名普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熟练掌握有关硬件、软件操作,确保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地名普查阶段(2015年1月—2017年6月)。
各市、县(区)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要求,在自治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组的指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1.收集资料。收集地名及相关资料是地名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全区各级行政区划图,我区第一二次地名普查、地名补查、历年地名命名更名、区划界线、文物考古、统计等资料以及有关的地名志、录、词典、图、碑刻等;二是收集与开展地名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等文件资料及专业部门下发的有关地名方面的文件、通告、简报、年鉴和地方志书、文件档案、书籍典故、历史资料、规划图纸等,为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提供基础性依据。
2.编写地名普查目录。以国家地名数据库图载地名信息为基础,结合收集的相关地图、资料,编写地名普查目录,并标注信息资料的来源和出处,登记造册。
3.填写地名登记表。根据地名普查目录,整理、查阅和考证相关资料,填写各类地名登记表。
4.现场踏勘调查地名。根据地名普查目录、地名登记表、工作图,协调有关部门调取资料、发放调查表,通过群众座谈、走访知情人、现场踏勘、现场拍照、GPS测量及标志位置等形式,采集地名基本信息及属性信息,并标注工作草图。
5.地名标准化处理。将历史资料、现势资料与外业调查成果相结合,进行核对、分析、论证,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的规定,做好有地无名、一地多名的重要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工作。同时,对带有区域性或有特殊文化含义的地方用字和地方读音的地名做好审音定字工作。
6.处理采集的地名信息。根据实地踏勘、收集的资料,对地名登记表进行整理、修改和完善。对实地采集的记录、照片、录像、录音进行检查、整理、编撰,并处理为标准内容。根据实地标注的工作草图、新增和变化地物的测量结果,标绘地名普查工作图和相关比例尺的矢量图。
7.建立、完善国家地名数据库。
(1)将市、县(区)、乡行政区域界限及界桩标绘到国家地名数据库1︰5万矢量地形图上。
(2)依据各类地名登记表,将地名基本信息及属性信息录入或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
(3)将地名在图上的位置、名称注记和有变化的重要地物,在国家地名数据库图形库中进行标绘、修改,并对地名普查收集的地名数据进行图形匹配,建立连接。
(4)将普查过程中收集的有关纸质文件、照片等资料,通过扫描等形式进行数据转换,形成电子版数据,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
(5)将普查中获得的地名标志图像和其他音像媒体资料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
8.组织验收、上报。各市、县(区)地名普查要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操作规程,完成地名普查工作,上报以下资料:
(1)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普查工作组成员名单;
(2)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3)搜集的各种资(史)料;
(4)外业调查工作图;
(5)走访和召开座谈会记录、会议纪要;
(6)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时形成的资料;
(7)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材料;
(8)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读音申报审定表;
(9)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目录;
(10)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
(11)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图;
(12)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登记表;
(13)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
(14)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检查验收报告;
(15)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影像资料;
(16)其他资料。
各市、县(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自查自验结束后,要形成自查自验报告、地名普查成果并报自治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自治区地名普查工作小组适时组织检查验收。
(三)普查工作汇总阶段(2018年1月—6月)。
各市、县(区)形成的地名普查成果,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合格后,做好立卷归档工作。自治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地名普查成果主要包括目录、成果表、成果图、地名数据以及其他资料。
各市、县(区)要做好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工作,以更好地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1.做好县域地名规划编制工作。各市、县(区)要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二五”时期加快实施县域地名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宁政办发〔2012〕19号),结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数据和成果,尽快完成县域地名规划编制工作。
2.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更新、完善各类地名标志,确保地名标志设置规范。
3.做好数字地名建设工作。以地名普查数据为基础,以宁夏国家地名数据库GIS地名业务平台为依托,将地名命名更名审批、门牌号码核准、地名标志管理等信息与国家地名数据库实现无缝对接、随时调阅各类地名信息。同时,完善宁夏地名网,为社会提供形式多样的便捷地名查询服务。
4.做好地名文化建设及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认真开展地名文化理论研究工作,结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积极编制地名图、录、典、志、故事等各类地名图书,拍摄制作地名文化专题片、动漫片等影视音像作品;积极开展千年古城(都)、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甲骨文和金文地名、少数民族语、著名山川、近现代重要地名等地名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工作,为社会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适合群众需要的地名文化产品。
五、工作要求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开展时间长,工作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确保普查任务顺利完成。普查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普查工作,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不得编造、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