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3-4037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3-29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3〕4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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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宁政发〔201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精神,做好我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 面调查了解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 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区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 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 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自 治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区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 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 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 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既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也是一项重大的区情区力调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 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成立自治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自治区 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党委宣传部、经济和信息化委、编办、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商务 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轻纺工业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宁夏调查总队、宁夏国税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 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工商局、地税局和宁夏国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编办负责 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和 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自治区监察厅负责和协调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 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 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 好普查工作。各市、县(区)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 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的阶段和主要环节

  普查主要分4个阶段、13个环节组织实施:

  (一)普查准备阶段(2013年12月31日前)。

  1.成立机构与聘任人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协调和组织普查各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普查人员。

  2.宣传动员与经费保障。制定宣传方案,配合普查各阶段重点工作做好宣传动员并开展系列报道。认真做好普查经费的编制、申请和使用管理工作,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3.制定方案。研究普查方案,制定普查方法、普查表式、普查标准及有关工作细则;制定数据处理方案,编制软件程序;制定资料开发方案。

  4.组织试点。制定普查实施方式、手持电子终端设备采集数据、企业组织结构调查等专项试点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试点工作;制定普查综合试点方案,开展综合试点,修订完善普查方案。

  5.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基于电子地图划分普查区,打印普查区底图;普查员依据实地勘查情况对底图进行手工绘制调整(或采用手持终端设备调整)形成普查区图;将纸质普查区图(或电子图)输入到电脑中,逐级合并上报,形成全区普查区电子地图。

  6.单位比对。搜集各级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检、铁路、银行、保险、证劵、教育、卫生、邮政、电信等有关行政部门掌握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等的行政资料,剔除重复,补充地址信息,形成按普查小区划分的单位底册,供普查使用。

  7.布置和培训。编印普查方案、培训教材及普查员手册,录制培训光盘;召开工作会议统一部署,逐级综合培训、分专业培训。

  (二)普查登记阶段(2014年1月至6月)。

  8.普查登记。由普查员按在地原则,依据单位底册和普查小区图对普查小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入户登记,填报普查表。联网直报单位继续执行企业“一套表”调查制度或重点服务业调查制度。

  9.人工审核及资料整理。由普查机构统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核、检查、订正,对纸质普查表进行整理与装订。

  (三)数据处理与评估阶段(2014年2月至8月)。

  10.数据处理。分专业审核、汇总普查数据后,组织跨专业联审,以确保数据质量。

  11.数据质量评估与事后抽查。制定普查数据质量评估方案和抽查工作方案;开展普查数据质量评估;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抽查。

  (四)资料开发与总结表彰阶段(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

  12.发布公报与资料开发。发布普查公报,建立普查数据库,提供普查数据;普查重点课题研究,编写系列分析报告,评选经济普查优秀论文,制定普查资料管理方案,普查资料整理与归档。

  13.总结表彰。对普查总体工作进行梳理和总结,对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各级普查机构、普查人员进行表彰,对其先进事迹进行报道。

  六、普查的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要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市、县(区)要尽快编制普查经费预算,根据本地区开展普查的需要,确定普查经费总额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节俭办事,精打细算,加强财务管理,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七、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 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 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 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加 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 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 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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