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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000/2015-6411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8-04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5〕94号

有效性: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9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5-201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2015--201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目

  录及标准

   2.零星采购备案统计表

   3.自行采购审核表(50万元以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728


  附件1


  2015--201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

  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坚持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采购人每年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必须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统一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二)坚持以公开招标方式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需在采购计划上报前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三)政府采购网上超市涉及货物采购的项目,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执行。

   (四)各市、县(区)可参照本目录及标准执行。各市、县(区)垂直管理部门执行当地《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A

  货物类

  

  A 0203

  车辆

  

  A 02030501

  轿车

  

  A 02030502

  越野车

  

  A 02030503

  商务车

  

  A 020306

  客车

  

  A02030601

  小型客车

  

  A02030602

  大中型客车

  

  A02030709

  警车

  

  A02030720

  通信专用车

  

  C

  服务

  

  C050301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302

  车辆加油服务

  

  C0601

  会议服务

  

  C07

  住宿和餐饮服务

  

  C08

  商务服务

  含会计、审计服务

  C0805

  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C0816

  票务代理服务

  

  C1204

  物业管理服务

  

  C15040201

  机动车保险服务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备案或批准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A

  货物类

  

  A01

  土地、建筑物及构筑物

  

  A0102

  建筑物

  

  A02

  通用设备

  

  A020101

  计算机设备

  

  A020102

  计算机网络设备

  

  A020103

  信息安全设备

  

  A020104

  终端设备

  

  A020105

  存储设备

  

  A02010601

  打印设备

  

  A02010609

  扫描仪

  

  A020106

  输入输出设备

  包括打印机、显示器、监视器

  A020107

  机房辅助设备

  包括机柜、机房环境监控设备等。

  A0202

  办公设备

  

  A020201

  复印机

  

  A020202

  投影仪

  

  A020204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5

  照相机及器材

  

  A020207

  LED显示器

  

  A020209

  刻录机

  

  A02021001

  速印机

  

  A02021101

  碎纸机

  

  A020307

  专用车辆

  

  A02030708

  消防车

  

  A02030719

  医疗车

  包括救护车

  A0203072801

  垃圾车

  

  A0203072802

  洒水车

  

  A0203072803

  街道清洗清扫车

  

  A0203072804

  除冰车

  

  A0203072805

  扫雪车

  

  A0203072899

  其他卫生清洁车辆

  

  A02030729

  冷藏车

  

  A020309

  摩托车

  

  A020310

  电动自行车

  

  A020401

  图书档案装具

  包括固定架、密集架、案卷柜等

  A0205

  机械设备

  

  A020504

  锅炉

  

  A02051228

  电梯

  

  A02051229

  自动扶梯

  

  A020523

  制冷空调设备

  包括各类制冷空调设备

  A0206

  电气设备

  

  A020601

  电机

  

  A02061703

  开关电器设备

  

  A02061712

  控制设备

  

  A0206180101

  电冰箱

  

  A0206180102

  冷藏柜

  

  A02061802

  空气调节电器

  

  A02061806

  食品制备电器

  

  A02061807

  饮水器

  

  A02061808

  热水器

  包括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集热系统、电热水器、非电热的快速热水器或储备式热水器等。

  A0207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不包括军用雷达

  A0208

  通信设备

  

  A02080102

  移动通信(网)设备

  

  A020807

  电话通信设备

  

  A020808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A02081001

  传真通信设备

  

  A0209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A020910

  电视设备

  

  A020911

  视频设备

  

  A0210

  仪器仪表

  

  A0211

  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

  

  A0212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A03

  专用设备

  

  A0305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A0309

  工程机械

  

  A0310

  农业和林业机械

  

  A0319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A0320

  医疗设备

  

  A0322

  安全生产设备

  

  A0324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A0325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A0334

  专用仪器仪表

  

  A0335

  文艺设备

  

  A0336

  体育设备

  

  A0501

  图书

  

  A06

  家具用具

  含办公家具

  A07030101

  制服

  

  A10

  建筑材料

  

  A10030102

  水泥

  

  A100408

  钢材

  

  A1301

  煤炭采选产品

  

  A130101

  原煤

  包括无烟煤、烟煤、褐煤等。

  A130102

  洗煤

  包括洗精煤,洗煤块、洗粒级煤等

  A1601

  石油制品

  

  A160101

  汽油

  包括航空汽油、车用汽油等

  A160102

  煤油

  包括航空煤油、灯用煤油等

  A160103

  柴油

  包括轻柴油、重柴油等

  A160199

  其他石油制品

  

  B

  工程

  

  B0104

  行政单位用房施工

  

  B0105

  公共安全用房施工

  

  B0106

  事业单位用房施工

  

  B0107

  社会团体用房施工

  

  B0112

  体育和娱乐用房施工

  

  B0113

  市政公共设施用房施工

  

  B0201

  铁路工程施工

  

  B0202

  公路工程施工

  

  B0205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

  

  B0207

  桥梁工程施工

  

  B0209

  水利工程施工

  

  B0215

  公共设施施工

  

  B0216

  环保工程施工

  

  B03

  工程准备

  

  B0301

  土地平整和清理

  

  B0302

  土石方工程

  

  B0303

  拆除工程

  

  B0504

  防水工程

  

  B06

  建筑安装工程

  

  B0601

  电子工程安装

  

  B0602

  智能化安装工程

  

  B0604

  供水管道工程和下水道铺设

  

  B0605

  供暖设备安装

  

  B0608

  大型设备安装

  

  B07

  装修工程

  

  B08

  修缮工程

  

  C

  服务

  

  C0201

  软件开发服务

  

  C0202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C0203

  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

  

  C0206

  运行维护服务

  

  C0208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C04

  租赁服务

  

  C0507

  空调、电梯维修服务

  

  C0814

  印刷和出版服务

  

  C0904

  测绘服务

  

  C1001

  设计前咨询服务

  

  C1002

  工程设计服务

  

  C1003

  工程监理服务

  

   注:本目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四、限额标准

  (一)公开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不论是否属于采购目录内还是目录外,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二)采购目录以外自行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年度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下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不再报财政部门审核。

  (三)采购目录以内自行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因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等原因或用于应急状态下的突发事件,或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内需自行采购的项目,必须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自行采购项目,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必须附自行采购审核表(见附件3)。

   (四)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为有效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对单位小额、零星的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定额管理。定额标准为:编制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内的,月定额标准为15万元;101人至500人(含500人)以内的,月定额标准为30万元;超过500人的,月定额标准为50万元。定额标准不结转、不累计,当月有效。年度内单项采购金额或同类项目采购金额超过本单位月度定额标准的,应实行公开招标,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月度定额标准不得购置各类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等计算机办公电子设备,除此以外的采购项目均可以在定额内实行自行采购。零星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备案,按季度汇总后,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宁财(采)发〔2015254号)文件要求,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信息统计及管理系统”按分散采购内容上报。对未实行备案并上报季度报表的,一经查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协议采购限额标准。凡是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公开招标或网上竞价项目,在三个月内按照中标产品的型号、单价进行协议采购的,由采购人按协议供货方式报送采购计划,由代理机构出具成交通知书,不再进行重复招标。

  本目录及限额标准自201581日起执行,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2

  零星采购备案统计表

  采购月份:

  单位名称

  

  主管部门

   


  编制人数

  

  联系人及电话

   


  编号

  采购项目

  数量

  单价

  金额

  (元)

  供应商


   

   

   

   

   

   


   

   

   

   

   

   


   

   

   

   

   

   


   

   

   

   

   

   


   

   

   

   

   

   


  

  

  

  

  

  


  

  

  

  

  

  


  合计金额(元):


  单位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单位备案盖章: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单位留存一份,报主管部门留存一份。

  

  附件3

  政府采购(自行采购)审核表(50万元以内)

  

  单位名称: 登记号:

  

  项目名称

  

  规格及型号(具体内容可另附)

  单位申请

  数量

  单价

  金额(元)

  

  

  

  

  

  

  

  

  

  

  合计金额(元)

  

  采购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自行采购主要理由及依据

  

  

  采购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采购单位(盖章)

  

  

  

  

  

  财政

  部门

  意见

  

  

  部门预算处室意见

  

  

  政府采购管理处意见

  

  

  分管厅领导意见

  









  

  注:登记号由政府采购管理处填写。本表一式二份,采购单位、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各一份。